税务稽查案例分析(十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的适用

一、案情介绍

某地税稽查局组织计划检查对象进行自查,今年初在审核一培训学校报送的《自查报告》时发现,该学校原申报2009年应纳税2.8万元,已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0.7万元,本次自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8万元,按25%的税率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0.2万元;在2011年4月汇算清缴时,自报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2.2万元,已按2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0.55万元,本次自查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6万元,仍按25%的税率申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0.15万元。

二、分析

针对该学校的自查申报,稽查局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校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申报2009年和2010年企业所得税时,以及本次自查后,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均系适用税率错误,作为稽查部门发现纳税人的这一错误后,应予以纠正:2009年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加上自查调增的0.8万元,合计3.6万元,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减按20%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0.72万元。其2010年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2万元加上自查调增的0.6万元,合计2.8万元,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其所得2.8万元先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0.28万元。该校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多缴的0.25万元应退税。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校虽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原本2009年可以享受减按20%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2010年可以享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小微企业减税优惠属于实行备案管理的减免税项目,该校没有办理备案,因此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因此原按25%的税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25万元不能退还,而且对自查调整的金额还应继续按25%的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0.35万元。

三、建议

该校两年合计应纳税所得额6.4万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25万元,而上述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是要退税0.25万元,一种是要补税0.35万元,两者的差别达0.5万元,竟占到已缴税款的40%,而造成这一差别的原因就是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的适用不准确。

稽查局立即向该校发出《税务稽查建议》,将该校在适用税率问题上的失误予以告知,提示该校在对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缴时,应按规定办理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手续,特别注意适用税率问题,在按规定办理好相关税务手续后,不但申报缴纳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还能在2012年每季度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案中的纳税人因对税法缺乏了解,未能享受税收优惠,固然应自负其责;但是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人申报时,未进行认真的审核,未及时纠正纳税人的申报错误,也难辞其责。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不但要审核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及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正确,还应注意审核适用税率的正确与否,不仅要把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向纳税人宣传好,更应将小微企业的减税减负政策落实到好。

本文来源于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如有疑问请联系newsletters@minterpku.com或者致电0105900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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