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一、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

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试点日期: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财税[2011]133号);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二、2012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

《意见》指出,积极发挥中央政府相关投资的促进作用,完善促进消费的财政政策,扩大流通促进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公益性流通设施、农产品和农村流通体系、流通信息化建设,以及家政和餐饮等生活服务业、中小流通企业发展、绿色流通、扩大消费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流通产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动产、仓单、商铺经营权、租赁权等质押融资。改进信贷管理,发展融资租赁、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商业保理等业务。充分发挥典当等行业对中小和微型企业融资的补充作用。拓宽流通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上市融资、设立财务公司及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改进消费信贷业务管理方式,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

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有条件的鲜活农产品。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完善并落实家政服务企业免征营业税政策,促进生活服务业发展。落实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地区发展。积极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完善流通业税制。

三、2012年8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公告》明确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

本公告按照财税[2012]71号第二条试点日期规定的日期执行。

四、2012年8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

《公告》指出,为确保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顺利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五、2012年8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公告》指出,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六、2012年8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

《公告》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金。

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依照《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附件1)执行。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基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附件2)。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七、2012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公告》明确,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关于货运专用发票开具问题、关于货运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本公告所称试点实施之日是指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的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之日。

八、2012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

《公告》明确,试点8省市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之日税款所属期起,其所辖全部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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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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