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票企业应如何应对成品油专项检查

税务稽查应对系列文章之十

一、认真梳理自身成品油发票

受票企业应重点对自身成品油发票进行梳理,着重从以下三方面进行:

(一)梳理取得的成品油发票

企业应认真梳理取得的成品油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统计抵扣了多少增值税进项税,列支了多少成本费用,着重关注:

是否存在小额、零散、多次购入成品油的情况,对大额发票所附的加油小票要比对企业车辆号牌。

是否存在同一时期在多个加油站购油的情况

是否存在大型车辆在闹市区加油站购油的情况

是否存在数量较大的异地购油的情况

(二)核对自身耗用情况

对照发票统计购进成品油的品种、金额,核对自身耗用情况,着重关注:

是否存在无运输车辆而购油的情况

是否存在成品油购入量与合理耗用量严重不符的情况

是否存在在企业的销售及采购地点范围以外地区取得加油发票的情况

(三)核对购买成品油资金支付情况

对照发票梳理企业购买成品油资金支付情况,着重关注:

是否存在赊购成品油的情况,即通过应付账款支付购油款。

成品油价格是波动的,所以成品油交易都是现销,即先交钱后提货,基本没有账期。中石化规定只有本地区销售前20名的才有20天的账期。

是否存在异地发票本地支付的情况,即取得异地发票用支票等本地方式支付的情况

是否存在大额现金支付的情况

二、特别关注的情形

受票企业对成品油发票在清理过程中,对于以下情形需要特别关注:

(一)以油费冲抵运费的

目前个人从事道路运输需取得相关营运资质方能到税务机关代开运输业发票,导致企业委托个人运输无法取得运输发票,企业采取变通方式取得油费发票加以替代;部分企业考虑到取得油费发票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而取得运输发票只能抵扣7%,要求运输户提供成品油发票替代运费发票。

对于上述行为尽管都有真实的交易发生,但是严格对照《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6]210号进行了全文转发)“确定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以油费发票列支车贴

目前企业基于经营需要支付给员工的车贴方式普遍采用两种模式,一是购买油卡发放给员工,二是员工提供发票报销,均涉及成品油发票。

对于上述提供车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是否允许列支,目前实务中并没有明确的定论,其中涉及的个税,尽管部分省市提出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执行,但是对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各省还未明确。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对于第二种模式取得的成品油发票,仍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企业参照相关标准进行核对。

(三)购买加油卡用于赠送

目前中石化和中石油都推出了不记名的预付费加油卡,部分企业购买油卡列支用于赠送,取得成品油发票用于列支。

油卡赠送分两种情况,一种用于营销,一种用于商务。对于赠送的油卡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正确个人所得税履行扣缴义务。对于商务赠送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第413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本文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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