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我国反避税防控体系基本形成

“十一五”期间,我国反避税个案的平均补税金额,已由2006年的383.62万元增长到2010年1461.54万元,年均增长39.71%;补税超过千万元的案件155个,超过亿元的案件12个。2011年,反避税工作对税收增收贡献239亿元。各种数据见证了我国反避税工作在短短几年取得的巨大成就,反避税防控体系基本形成。

反避税措施作为各国之间谋求公平税收权益、解决跨国公司人为转移利润的主要途径,已被发达国家普遍使用,并得到发展中国家的高度重视。从改革开放伊始,我国税务机关便对反避税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税务机关不断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目前已形成涵盖转让定价、预约定价、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一般反避税管理等主要措施的反避税管控体系。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反避税立法起步较晚,但在主要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均已引入反避税基本概念,为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这是我国第一次较全面的反避税立法,不仅包括我国实践多年的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还借鉴国际经验,首次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规则和对避税调整补税加收利息等规定。

为了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加强反避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并随后陆续下发了十几个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同形成了涵盖各个法律级次的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为税务机关执法和纳税人遵从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税务机关改变了过去偏重反避税事后调查的做法,坚持防查并举,通过各种管理手段事先防范避税行为,建立起管理、服务和调查三位一体,统一规范的反避税防控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反避税案件监控管理系统,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反避税案件立案和结案两个环节,逐级层报总局审核,这种层层把关的措施对于规范案件调查、提高审理质量、加大补税力度、促进全国联查、防止地方干预和加强国税局、地税局协调配合等方面都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从2010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已连续两年对外发布中英文《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得到国际上的广泛关注和好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在其网站转载了上述报告。总局还下发了《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制度》和《重大案件会审制度》,进一步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

税务机关不断加强反避税工作,维护我国税收利益。在英国《转让定价周刊》发布的世界前10名转让定价制度较严的国家中,我国已从2007年的第8位上升到2010年的第3位,仅次于日本和印度。在工作方式上,国家税务总局加大了行业联查和集团联查力度,通过对零售业、房地产业和航运业的行业分析及全国联查,提升服务业反避税调查能力及水平;通过对收益法的研究和推广,实现反避税工作从传统购销向关联股权、无形资产等类型的拓展;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检查和对已调查户的跟踪管理等手段,促使企业改变定价或税收筹划模式,主动提高利润水平。2011年,反避税工作通过管理、服务和调查等方式,对税收增收贡献239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还集中人力物力,重点突破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大型跨国公司,加大查补力度。对大案要案的调查调整,能利用企业行业内部影响渠道,实现“以点带面”的震慑效应,进而提升整个行业的利润真实水平。例如,通过对外资某行业的调查和调整,带动该行业总体利润率由2004年的不到1%提升至2008年的5.6%,由此增加企业所得税收入约240亿元。

由于各国不断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造成国与国之间的税收争端和重复征税问题日益增多。双边磋商作为解决国际税收分歧的有效手段,越来越受到各国税务机关的重视。尤其是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不但可以为跨国公司的经营提供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风险,还可以降低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改善税企关系,带来稳定的税收收入预期。目前,我国与日本、韩国、丹麦、美国和新加坡等国共签署22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向我国申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和转让定价相应调整双边磋商的企业已超过120家。双边磋商不仅能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确定性,使纳税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还能合理规范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利润水平,实现国际税源的转移。2011年,税务机关通过双边磋商为跨国公司消除国际双重征税负担32亿元。

为了宣传我国反避税工作理念,提升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影响力,国家税务总局积极参加联合国、经合组织、国际财政协会和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等国际组织的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目前我国重点参与编写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手册》,希望我国的反避税实践能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借鉴,并推广市场溢价、成本节约和市场型无形资产等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的观点。总局还受经合组织邀请,派员为发展中国家进行反避税培训,在培训中详细介绍和有效推广成本节约、市场溢价、营销型无形资产、合约加工等转让定价理念和我国在反避税案件上的处理经验。总局还加强与其他国家税务主管当局的交流,增进相互间的理解,许多发展中国家向我国咨询反避税立法和实践经验。此外,我国派员积极参与国际反避税信息中心的工作,并通过该渠道获取避税地避税、税收筹划模式等反避税相关信息,有效提高了案件调查的质量和进度。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人士表示,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仅引入了反避税基本概念和转让定价、预约定价的反避税措施,没有引入其他反避税措施和同期资料管理、加收利息等特别纳税调整的新规定,反避税工作调整的税种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税种的反避税工作受到制约。鉴于这种情况,下一步反避税工作将扩充反避税立法范围,健全配套法规;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反避税基础工作;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继续拓展反避税业务领域;探索行业避税规律,推广应用定量分析方法;充实培养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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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与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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