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中的“一废二立三条件”

为了进一步完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工作,积极应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2017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7年第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6号公告”)。6号公告可分为两个部分,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和相互协商程序,本文是继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解析之后,针对相互协商程序的解读。

相互协商程序是指税收协定缔约双方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涉及税收协定解释和适用问题的过程。相互协商程序并不是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进行的,而是在协定国主管当局之间开展。

6号公告规定了更为全面系统的协商程序,其主要特点归纳为“一废二立三条件”。

一废

6号公告的“一废”是三年异议权的废止和跨境支付调整权废止;《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文中曾规定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超过三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这其实就给了企业三年之内的异议权。而6号公告中将这一条删去,那么如果企业想要对调整通知书提出异议,则毫无依据。这无疑是6号公告的遗漏之处。

二立

6号公告的“二立”是指双边请求权和信息保密权的建立,这两种权利无疑是6号公告最大的亮点,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开了转让定价相互协商程序的格局。

双边请求权是指在相互协商程序的启动上,6号公告规定不仅企业能够申请启动,而且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也可以请求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这就是所谓的“双边请求权”。双边请求权对于促进与国际缔约主体的程序对接,合理履行税收协定有着重大意义,必将对于相互协商程序的发展和完善有着重要作用。

信息保密权是指6号公告规定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企业或者其扣缴义务人、代理人等在相互协商中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该规定赋予了相关企业信息得以保密的权利,这对于企业来说异常重要。这不仅涉及到协商程序的成败问题,更是企业未来正常经营的一种保障。

三条件

6号公告的“三条件”是指此次法规的修改纳入了相互协商程序中税务机关的先行拒绝启动的条件,以及程序的暂停和终止条件。《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曾经规定了相互协商程序的先行拒绝和终止的情形,6号公告将该规定纳入,使得相互协商程序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不过,6号公告并没有明确相互协商程序和中国国内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一般而言,选择通过何种国内或跨境的救济渠道解决税收争议是纳税人的权利。为此,明税建议纳税人对国际通行的惯例以及税收争议发生国家的国内法律体系进行全面的了解。

作者:明税国际税务部

转让定价与反避税

Related Articles

0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