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解析】历时半年多 金额逾8亿元虚开发票大案告破

近日,广西钦州市国税局稽查局联手钦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破获涉案金额达8.26亿元的虚开收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5718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检察机关批捕6人。

 

两个“熟”面孔背后的12户企业

2013年5月,打开广西浦北县国税局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发票发售管理模块,钦州市国税局税务巡视人员眼前多次闪过林颖、李峰这两个名字。

高度的职业敏感让巡视人员对这两个人多了些关注,他们分别查阅林颖、李峰的相关资料后发现,林颖是浦北县瑞丰药材有限公司(下称瑞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钦州市恒昌药材有限公司(下称恒昌公司)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企业操作员。李峰是恒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瑞丰公司的监事兼税控开票子系统的企业操作员。

两家企业均注册从事中草药收购和简易加工业务。恒昌公司2013年1月14日注销,紧接着瑞丰公司就成立了,并于2013年3月6日办理税务登记,3月15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17日申请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收购发票250份。同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合计金额199.56万元。4月18日,开具收购发票246份,金额201.91万元。

先销售,后收购原材料?一天收购46900多公斤、价值200多万元的中草药?一天生产近200万元的穿心莲?瑞丰公司不符合常理的生产经营模式引起了巡视人员对其业务真实性的怀疑,他们立即向钦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反馈。

稽查人员经过一个多月的摸底调查发现,2011年开始,林颖、李峰等人在钦州市及所辖的灵山县、浦北县区域内,重复“注册—注销—再注册”,陆续成立恒昌公司、瑞丰公司等12户以经营药材收购及初加工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其中9户领购并为自己开具大量农产品收购发票,向其他受票方企业开具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严重的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钦州市国税局稽查局联合钦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成立专案组,于2013年7月7日晚“收网”,当晚抓获嫌疑人9人,其中刑事拘留6人。后经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人,对其他6名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网上追逃。

 

奔赴7省市,寻找被掩盖的虚开真相

2013年7月7日晚,李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林颖仓皇逃窜。缺口需从李峰身上打开。专案组到恒昌公司的生产经营地址及李峰的住处实施检查,却没有找到该公司的任何会计资料,其账簿、原始凭证及税务纳税资料均已不知去向。据会计反映,恒昌公司注销后3天,李峰便到她那里取回了公司的所有资料。李峰对此的解释是,企业注销后,觉得这些资料没用了,已经把所有资料全部销毁了。

面对销毁证据心存侥幸的李峰,专案组展开了大范围、缜密的内调外查。

内勤人员核查企业有无实际生产能力;鉴定发票上所列的开票人、过磅人、付款人、复核人的真实身份及其笔迹是否属实;破解企业的电子记录,收集企业资金空转、回流的铁证;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手机短信、QQ聊天和U盘记录,从中寻找其联系业务、开票交易以及收取手续费的线索;提取发票的领购、开具等数据,根据票据信息查找相关人员核对印证;检查、询问企业物流情况,查证企业虚开的证据链。外勤人员先后29次,出动233人次,到安徽、广西、北京、江西、山东、河南、黑龙江7省市(自治区),历时半年多,开展外调取证。

经过全面、系统、细致的查证,专案组终于查清,恒昌公司和瑞丰公司等9家企业采取虚假设立供货人和虚假支付收购款的手段,虚构药材收购业务。这9家企业在没有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自己大量开具用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再通过收取手续费方式向7个省份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22份,价税合计达42942万元,其中税额5907万元,虚开收购发票45387份,金额39714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收购发票合计49209份,涉案金额8.26亿元。

 

九家企业存在五方面涉税违法事实

专案组人员查实,这九家企业主要存在五方面的涉税违法事实。

一是纯属“三无”企业。无注册资金,这些企业账上登记反映的注册资金为100万元或200万元,但实际上均是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由中介公司代为出资办理。无实际生产经营场地及机械设备。这些企业均是租用居民的住房作为生产车间,里面没有具备生产中草药的机械设备,所谓工人是空闲时请来的几个帮工。无实际货物交易。这些企业账上几乎没有反映任何产品运输费用,且据房东及其工人证实,没有任何产品运输出去。

二是捏造虚假注册会计。如瑞丰公司税务登记表上反映,其注册会计是冯某某,而询问证实,冯某某从未为该企业做过任何会计账务。

三是编造虚假会计账务。如符某某代瑞丰公司做会计期间,工资发放表上列出的人员中,除了林颖、李峰和符某某是确有其人外,其余均是虚假编造,表上的签名除了会计是其亲笔签名外,其余签名纯属伪造。

四是虚开收购发票。犯罪嫌疑人骗取他人身份证到银行办理银行卡,将所谓的收购资金打入各卡中,再将其转出,制造账面“付款”的假象,欺骗税务机关。过磅单上签名均是他人所为。收购员、出售人、收购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均与实际不符,纯属虚列虚开。

五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受票方企业外调取证时,受票方供认不讳,从来没有与恒昌公司、瑞丰公司这些开票方发生实物交易,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支付7%手续费的方式购买的。受票方每次打入到开票方账户中的“货款”,均被立即返还。

目前,税务机关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本报记者 冯绍康 张鲲翼 通讯员 何莹 温美就。明税律师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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