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礼斌:律师群体应如何参与当前财税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财政视为“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并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表明中央对财税改革和财税法治的高度重视,其精神实质是要弘扬法治尤其是财税法治。这让财税法律从业者倍感振奋。

作为一名以提供涉税法律服务为主要执业领域的律师,我们平常的主要工作之一是为境内外的纳税人提供有关中国税法的咨询和顾问服务。同时,也会不时代表纳税人就相关涉税争议与税务机关沟通。这让我们有机会更多了解税法在基层实践中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下面,我将结合自己在执业中观察到的税法在执行中的一些主要问题,谈谈个人对财税法改革的一些想法以及律师群体如何参与财税改革。

  一、税法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税法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简单概括为如下5个方面:

1、税法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纳税人的参与度不够。以本次“营改增”过程中有关“售后回租”的营改增政策为例,由于政策制定过程中未能有效地征求融资租赁行业相关税务专家或纳税人的意见,导致最初的政策给相关行业的正常发展产生严重影响。如果未来的政策制定过程中,能更多地吸引纳税人,尤其是相关行业纳税人或税务专家的意见,将有助于税法的有效实施和行业的正常发展,从而保证税收政策的中性;

2、税收收入年年增长的硬性指标和税收任务的层层分解加码,严重消解了税收法定原则的适用,并导致一些地方向企业征收“过头税”;

3、税法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统一。实践中存在某些涉税事项,中央和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的理解不一致,各地执行的差别非常大,给纳税人造成很大的困扰,并增加了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成本和税务风险;

4、在执法层面,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同一税务违法事项的处罚力度可能存在很大差别;

5、纳税人通过司法途径来保护和救济自己的涉税权利还存在一些制度上的障碍,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纳税前置”和“复议前置”,使得很多无力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无法寻求法律救济;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起诉更多持有一种排斥和抗拒的态度,导致很多纳税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出于种种顾虑不敢轻易提起民告官的税务行政诉讼。又如,诉讼中地方法院更倾向于支持税务机关的立场等。

  二、纳税人权利保护视野下的财税改革

现代财政的本质是公共财政。既然是公共财政,就需要在财政政策的制定、实施和执行的各个阶段强调和保障作为纳税人的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财税改革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应该是保障和实现纳税人或人民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从保障纳税人权利出发,面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除了各位专家和老师已经谈到的,财税改革应做如下方面的努力:

1、加强财税制度改革中的纳税人参与。这种参与不仅仅指纳税人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的立法参与和监督,还包括税务机关在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时应更多征求纳税人的意见;

2、探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制度保障机制。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单靠提升立法层级本身无法保证依法治税的实现。税收法治的落实,除了需要加强和完善税收立法,严格税务机关的税收责任之外,还应该:(1)调整当前的预算管理体制,消除“任务式收税”和征收“过头税”的制度土壤;(2)支持和保障纳税人通过司法途径来寻求涉税权利救济。税务机关应该转变观念,对纳税人的司法救济持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态度,将法律途径视为解决纠纷的长效机制。纳税人的司法救济权利,也是纳税人从另一个侧面实现对税务机关征税权力的监督。

3、探索和建立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税案指导制度,以减少税法解释和适用不统一问题。

  三、律师在财税改革和纳税人权利保护中的角色

财税律师作为“法律人”,在推动财税改革、促进纳税人权利保护和税制公平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方面,财税律师应积极参与财税立法,将平常在个案中发现的共性税务问题和纳税人诉求,反应给立法机关以促进税收立法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税务律师在处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涉税争议时,应扮演好双方沟通使者的角色。律师的介入,不是为了使征纳双方走向更激烈的对抗,而是为了使双方实现更有效的沟通。尽管在某些情况之下,征纳双方不得不通过法庭这种激烈对抗的形式来解决争议,税务机关也应给予纳税人和律师更多地包容,将法律途径视为实现纠纷的长效机制。

无论是税务律师,财税学者,还是税务师,或者是财税官员,在实现“税收法定”和“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目标上是一致的,是拥有共同法治中国梦的职业共同体。律师也必将在财税改革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本文是根据在2014年2月22日第二届卓亚法治论坛(“法治视野下的财税改革与国家治理”)上的演讲稿整理而成)

 

中国税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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