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利用关联企业逃避纳税受处罚

某肉鸡加工集团,下辖分别独立核算的肉食鸡加工厂和饲料生产厂,主营肉食鸡的深加工销售业务,兼营稚鸡的培育、防疫及饲料加工生产业务。集团采取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方式,即工厂负责向农户供应稚鸡及饲料,并定期对农户所饲养的鸡苗实施防疫,农户饲养的成品鸡全部由工厂收回。

该肉食鸡加工厂还另外从社会购进毛鸡进行加工。2004年,该厂向社会购进鸡苗30万只,定向饲养回购40万只。两者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相比,平均每只毛鸡回购价格高于社会购进价格1.2元,这样,定向饲养回购进项税高于社会购进0.156元。加工厂解释是因为饲料加工及鸡苗防疫方面成本较高,导致毛鸡饲养成本较高,所以回购价格也高。

针对上述问题,税务人员分析:其饲料加工及防疫用品环节免税,可能存在以饲料成本较高为由,人为提高购进环节进项税,达到应交税金免税环节转移的目的。为此,重点对饲料加工及防疫环节的配方、成本组成、利润进行了分解调查。经与同行业同类产品主要原材料购进价格、产品利润进行对比,结论是同类原材料同期购进价格基本相同,生产成本相近,但该厂销售价格、利润却比同行业高。很显然,该厂明显存在利用关联企业及税收优惠转移税款问题。

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4条、55条规定,依法对该企业税款进行了调整,补缴税款624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该厂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企业税收优惠转移税款问题。该厂认为,企业收购毛鸡时,不论是向社会购进还是定向饲养回购均全额付款给饲养户,所以应当予以全额抵扣税款。税务机关认为,企业采取定向饲养回购取得的毛鸡存在利润前置的问题,通过鸡苗、饲料及防疫用品等环节的免税优惠条件,从中获取减免税和转嫁利润,逃避了应纳税款。

[法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由于关联企业存在特定关系,使得有的纳税人利用其关联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转移利润,以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从而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或者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关联企业为了躲避按市场价格交易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往往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税率方面存在的差异,按照内部结算价格转让产品、服务或权利,达到转让利润,从而达到避免或拖延税款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五十五条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为了加强征收管理,维护国家税收,防止利用关联企业逃避纳税,税收管理法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格或者费用。

对关联企业之间销售货物的定价问题,关键环节是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以此来衡量纳税人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压低或抬高价格,规避税收。

此案提醒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对有关联企业关系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果疏忽了对关联方的调查,就容易给纳税人利用关联企业偷税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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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与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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