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例分析(二十八)虚开增值税发票 哺乳期不缓刑案

作为公司会计的单某,按照老板提示去购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总金额超过80万元。案发后,单某说自己还在哺乳期,希望能判她缓刑,可以回家给孩子喂奶。但法律是无情的,违法就要付出代价,等待她的将是十年半的牢狱生活。

虚开增值税发票

单某今年二十多岁,在一家私营贸易公司干会计。案发时单某的孩子还在吃奶。2010年。为了达到多抵扣税款少缴税的目的,单某按照贸易公司负责人李某的提示,联系“发票贩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公司应缴纳的税款。短短五个月的时间,单某共为公司虚开80余万元的增值税发票

面对检察官的指控,公司负责人李某辩解说自己只是经理,并不是真正的老板。在他到这家公司干经理之前,公司就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自己只是按照“惯例”去履行老板安排的工作。李某的律师则认为这起案件是单位犯罪,应由单位承担责任。李某是按照老板的指示去办事,对这件事情不起决定性作用。另外,具体的操作都是由单某去办的,而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所得利益也是归公司所有。

哺乳期不缓刑

“我只是单位的会计,按照领导的安排去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某则辩解说自己并非为了多抵扣税款少缴税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某的辩护律师表示单某是受他人指使履行职务行为,主观恶性非常小,是在请示公司负责人后才联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单某本人也没有得到任何利益,属于从犯。另外,单某人现在正处在哺乳期,希望法庭对她适用缓刑

四方区法院认为,这家贸易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为达到多抵扣税款少缴税的目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李某和单某作为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参与该单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虽然是受李某指使,但单某购买的发票,给国家造成了80万元左右的税款损失,不应认定为从犯。她提出的哺乳期缓刑问题也没有法律依据,不适用缓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罚款10万元,李某和单某同样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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