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西部大开发系列文章之二

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1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性问题。

一、收入总额的概念得到了明确,包括投资收益

上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政策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按照该文件规定,西部企业要享受低税率优惠,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具备前提条件,即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但该文件并未明确收入总额是否包含投资收益,而此次下发的《公告》却就此进行了明确,即收入总额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其中,第六条第四款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就是说投资收益也应作为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在此之前,各省市对该政策执行中各有差异,有些省份在确定主营收入所占收入总额的比例时,规定收入总额是不包含投资收益的,有些省份则包含投资收益,《公告》的出台统一了政策的执行口径。

对于企业而言,这一规定较之前规定更为严格。如果企业有对外投资项目,会影响到主营收入所占比例,这点需要企业注意。此外,一些边缘企业或许也会因为主营收入比例不够而被剔除在外。

二、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有所放宽

《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这一规定与之前的有所不同。之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中规定:“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此次《公告》明确对申请享受优惠的企业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而如何实施备案管理以及哪个层级实行备案,则给予了地方一定的自主权。

《公告》第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这点也较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规定有所放宽。按照国税发[2002]47号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企业而言,在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得到确认应该更为便捷,视为利好。

三、新旧政策衔接操作性问题明确

鉴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颁布,《公告》明确,目录公布前只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就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公布后依然符合的就继续享受,如果不符合的重新计算即可。

同时,按照《公告》第四条的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在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时,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文中对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两个原因的表述外,还有个“等”字,这个“等”字能否理解为还包含有其他特殊原因(例如办理时限过长造成的逾期),还是对企业的一个更大的让渡,还有待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

还有一点值得一提,《公告》明确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为依据,凡是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的企业,同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例如,某企业正在享受2011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15%的优惠税率,同时还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条件,并且处在第四至六年减半期间,这样该企业就可以享受在15%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的优惠,这一规定,更好地体现了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支持,以及对相关企业的优惠扶持力度。

四、优惠额计算应剔除优惠区外机构收入

《公告》第六条明确了总分机构在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的计算原则和计算方式。主要企业注意的是,无论是总机构还是二级分支机构,只能就其在优惠地区内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确认和享受,在确定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主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时,也只能考虑在优惠地区内的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优惠区外的不得考虑。这里应注意,由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所以不能单独享受优惠政策。

具体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缴纳方式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此外,总机构在优惠区内的,相关审核、备案手续应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总机构在优惠区外,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区内的,企业相关审核、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网,作者:赵亮,如有疑问请联系newsletters@minterpku.com或者致电0105900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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