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份最新税法速递与点评(二)

九、明确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政策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点评:5%是极限值,超过部分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进行税务调整按规定纳税。

 

十、筹办期间广告费等可计入企业筹办费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点评:按照规定,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如果未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分期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另外的规定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十一、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支出将不再进行调整

企业依据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点评: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常常并不一致,上述政策旨在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

 

十二、应扣未扣支出追补确认期限最长五年

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点评:根据《税收征管法》,纳税人超缴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于我国税法规定,对于企业少缴税款等事项,在特殊情况下,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而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税务机关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五年。

十三、公布2011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团名单

包括北京理工大学教育、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等114家公益性社团组织。

点评:按照现行规定,企业或个人只有捐赠给“获批”的公益性社团组织才能享受以下税收优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文来源:首席财务官

如有疑问请联系newsletters@minterpku.com或者致电01059009170、59009172

 

中国税务律师

Related Articles

0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