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税务机关可否冻结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的个人银行存款账户

一、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3日,白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白山国税稽查局)对温馨鸟名店的纳税情况立案检查,并于同年5月20日向其发出检查通知书。

2015年9月24日,白山国税稽查局作出白山国稽罚告[2015]7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向温馨鸟名店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015年11月19日,该局作出白山国税稽公字[2015]3号公告,并在《长白山日报》公告。

2016年4月7日,白山国税稽查局对温馨鸟名店作出白山国税稽处[2016]2号税务处理决定,确定温馨鸟名店应补缴增值税税额230,332.06元。同日,白山国税稽查局对温馨鸟名店作出白山国税稽罚[2016]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2016年4月19日,白山国税稽查局在《长白山日报》公告该行政处罚决定。温馨鸟名店在法定期限内对白山国税稽处[2016]2号税务处理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该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同年7月18日,白山国税稽查局将李文涛(温馨鸟名店的经营者)的个人存款帐户予以冻结。

二、案件处理经过

温馨鸟名店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1)国税稽处[2016]2号税务处理决定未提起行政复议,该税务处理决定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2)白山国税稽处[2016]2号税务处理决定已确定温馨鸟名店应当补缴增值税的税额,白山国税稽查局依据上述规定对温馨鸟名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符合法定程序;(3)温馨鸟名店未按照白山国税稽处[2016]2号税务处理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白山国税稽查局于2016年7月18日冻结业主李文涛的银行帐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温馨鸟名店的诉讼请求。

温馨鸟名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了温馨鸟名店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三、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之一是:白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6年7月18日对李文涛个人存款帐户的冻结行为是否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李文涛系温馨鸟名店的经营者,且该店的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在温馨鸟名店未按照白山国税稽处[2016]2号税务处理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情况下,白山国税稽查局于2016年7月18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冻结李文涛的银行帐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四、明税观察

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不同于其他的企业、组织形式。其在经营过程中,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且个体工商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是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即使经营者的个人账户未和个体工商户的账户混合,税务机关也有权直接冻结经营者的个人存款账户。

因此,个人在经营个体工商户时面临税务机关的征收决定和处罚决定要积极寻求有效救济方式,切不可认为自己和个体工商户是分离的,而采取消极的应对方式。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明税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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