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凸显转让定价管理“潜规则”

2012年4月12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以中英文形式对外发布《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10)》(“报告”),这是中国自2010年12月30日发布2009年度报告后第二次公开发布预约定价安排(APA)年度报告。该报告介绍了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执行程序和实践发展情况,覆盖了2005年—2010年间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统计数据和分析。

 

作为中国转让定价与反避税管理中为数不多的公开报告,《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中的多项内容描述,体现了中国转让定价管理的部分“潜规则”。

 

1、转让定价/预约定价管理程序严格

由于预约定价安排是一项耗时耗力的工作,如2010年报告显示中国单边APA在2年内完成,其中在1年内完成的达53%;1—2年内完成的比例为47%。双边APA的完成时间通常比单边要长,在1年内完成的比例为56%;1—2年以及2—3年完成的比例均为19%;3年以上完成的比例为6%。以上数据显示出中国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管理非常谨慎,整体程序控制较为严格。

 

2、预约定价安排或称为过往年度评估和调整的依据

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的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该追溯调整期最长可达10年。

 

3、双边APA仍然为重点

目前处于受理前期及受理APA阶段的单边APA为35例,而双边APA达到55例,其中双边APA的比例超过全部处于前期阶段APA的60%以上,而且在该报告中的第一部分也特别强调双边预约定价安排还特别具备促进各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且使企业可以在两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或两个以上(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国家避免被转让定价调整的风险并有效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优势。因此,我们可以推测国家税务总局比较愿意接受双边APA安排申请。

 

4、预约定价在地域上呈现由近及远

2005-2010年中国的双边APA安排主要集中在亚洲地区,占全部双边APA的75%,我们根据公开资料了解,与我国达成双边APA的亚洲国家主要是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等国家;欧洲地区为19%,与我国达成双边APA的欧洲国家是丹麦;而北美洲仅为6%,与我国达成双边APA的北美洲国家是美国。而其他区域或国家则还没有达成一例双边APA。所以,从双边APA安排的区域或国家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可能希望多接受一些其他区域或国家的双边APA安排申请。

 

5、四分位法“阉割”成为“二分位”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倾向将会对申请资料准备充分、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提出的预约定价安排方案合理(四分位区间合理且中位值较高的)、已经被税务机关进行过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纳税人优先考虑其APA申请。

其次,报告提出:如果企业的预约定价安排采用四分位区间,而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的实际利润水平多停留在中位值以下,税务机关将可能不再接受企业的预约定价续签申请。

以上信息表明,税务总局明显更倾向于接受中位值以上的数据才符合企业转让定价/关联交易中的“合理数值范围”。

 

6、转让定价方法使用存在明显偏好

交易净利润法是报告中披露出的最常用的方法,使用42次,占全部方法的64%,主要采用的利润率指标是营业利润率(23次)和成本加成率(19次)。近年来中国税务部门广泛运用公开数据库,使交易净利润法成为预约定价谈签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方法。另外,交易净利润法也经常用于确定剩余利润分割法下的常规利润。

其次较常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是成本加成法(16次)。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方法较少使用,分别采用4次、2次和2次。由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在使用过程中对产品和交易的可比性要求非常高,再销售价格法和利润分割法要求企业提供充足的交易及价格信息,导致这些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被较少运用。

 

与此同时,报告提出,中国税务机关希望申请APA的企业能够更好地配合税务人员的审核工作,提供充足的交易及价格信息,促进再销售价格法和利润分割法等转让定价方法的更多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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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与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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