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个特征

在多数涉案人员在逃、大量书证缺失和损毁的情况下,阜新市税警联手对12户企业虚开案件实施调查,从涉案企业人、财、物的调查入手,行程万里,追查不懈,最终取得了违法人员虚开的确凿证据。

案发:1名嫌疑人牵出多户疑点企业

近期,辽宁省阜新市国税局与公安机关紧密协作,成功查办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税警双方共查处涉案“空壳”商贸企业12户,认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万多份,价税合计13.6亿多元,涉及税额1.9亿多元。该案主犯王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13年,阜新市国税稽查局查办了一起虚开发票案件。涉案企业从山东省东营市多家石化企业取得虚开发票虚抵进项,随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案件查办后,为进一步核查辖区内是否还有类似违法行为,检查人员通过征管系统对阜新市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开具情况进行筛查。筛查发现,阜蒙县有7户商贸企业短时期内从东营市企业开具了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这7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外地人,税负均在0.2%以下,在不到1年的时间里这些企业对外开具的发票金额都在1亿元左右,并且企业进项发票和开出发票的品目严重不符。

检查人员调查了解到,这7户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天津人王某。鉴于疑点突出,阜新市稽查局对7户企业立案调查。但调查刚刚展开,涉案企业即全部走逃,王某也失去踪迹,在缺乏线索的情况下,案件调查被迫中止。

2015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统一部署,辽宁省国税局、公安厅联合开展打击“黄金票”虚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阜新市国税局、公安局成立了联合专案组,在对专项行动疑点企业彰武县的A实业公司、B商贸公司和C商贸公司3户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现,这3户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正是先前失踪的王某。彰武县的3户疑点商贸企业注册资本金都为200万元,在经营期仅半年的时间里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16亿元,涉及税额4600万元,存在取得和开具的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不一致问题,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疑点突出。正当联合专案组准备依法传唤王某时,王某再次出逃。

分析:确定3个外围突破方向

根据获取的王某日常活动的通信信息,以及查获的电脑资料,办案人员多次赴河北、天津等地市进行调查,结合公安经侦技术,终于掌握了王某的活动轨迹。2015年10月,在北京警方的配合下,办案人员将王某抓获。王某到案后,在讯问中如实供述了为谋取经济利益,借用他人名义在阜新市注册成立商贸企业,虚构业务,从李某、王某某、岳某、孝某等人处取得进项发票,并对外虚开发票从中获利的违法犯罪事实。除专案组已掌握的10户涉案企业外,王某还供述了其在阜新市海州区注册成立2户企业这一信息。

为逃避税务机关打击,王某注册成立的企业均未设会计账簿,同时其取得和开具的发票凭证在向税务机关申报后已全部销毁。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他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已闻风出逃。这给案件的后续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了困难。

为此,联合专案组多次召开案情分析会,探讨案情,研究案件下一步调查方案和计划,最后确定了3个调查取证方向。其一,从涉案企业资金流入手开展取证工作。犯罪嫌疑人为掩盖没有货物交易的事实,通常会虚构购销活动,制造货物购销资金流入流出的假象。但由于交易虚假,资金流入后最终必然会返回到流出企业。资金回流是企业虚开发票的重要特征和证据。

其二,对涉案企业的进项、销项发票品名不同问题,以及购销不一致情况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王某等人注册成立的均为商贸公司,无产品生产和加工能力,查实购销货物品名不一致,可证实企业购销业务虚假。

其三,从受票企业入手调查取证。通过对受票金额大、数量多的下游企业实施实地调查,获取相关书证,为开展网上协查奠定基础。

调查:行程万里锁定虚开证据

明确调查方向后,专案组兵分两路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第一路办案人员根据王某供述的企业名称和开户银行等信息,在天津静海县、辽宁省彰武县锁定了12户银行账户并调取了全部交易信息。按照账户资金的流动方向,办案人员先后到吉林、天津、河北、江西、安徽和湖北等地市调查取证。调查结果显示:12户涉案企业取得进项发票时,资金通常先从上海、河北、天津等地市的账户汇入12户企业账户,并从12户企业付款给上游开票企业,然后资金再由上游开票企业最终转回最初的上海、河北、天津等资金流出企业;涉案企业对外开具发票时,资金通常由受票企业转入12户企业账户,收款当天12户企业便会将款项转入几个固定账户,并最终转回到受票企业负责人或财务人员的个人信用卡内。

第二路办案人员通过管理系统调取12户涉案企业取得、开具发票的全部信息后,对其中4户企业的进项、销项发票适用税率不一致的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取证。办案人员在天津、上海、黑龙江、吉林、河北和湖北等地市调查发现,被调查企业取得发票开具的货物品名为玉米和小麦,数量为28万吨,涉案金额共4.11亿元,而对外开出发票中的货物品名却为稀有金属和贵重金属以及钢材和煤炭。作为商贸企业,无生产加工场地和设备,取得和开具的发票货物品名不一致,调查结果进一步确认,涉案企业具有接受和虚开发票行为。

2016年7月,办案人员在湖北省黄石市调查取证期间,在黄石警方的配合下,将涉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为王某提供虚开的进项发票和让其对外虚开发票的违法犯罪事实。因王某某在黄石还注册了多个虚开发票企业,为便于案件查办,依照案件管辖规定,办案人员将王某某交黄石警方和税务机关处理。

根据涉案人员的供述,以及办案人员对部分涉案企业资金回流、购销货物品名不一致等情况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王某设立空壳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逐渐浮出水面。为全面取证,2016年9月,经请示辽宁省国税局同意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阜新市国税局向全国涉案地区发出了网上协查通知,在全国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全面展开案件的协查取证工作。

经查,王某伙同他人注册成立12户企业,通过虚构商品购销业务,共接受虚开发票7991份,价税合计14.1亿多元,税额1.94亿元,涉及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20户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万多份,价税合计13.6亿多元,税额1.98亿元,涉及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89户企业。王某本人非法获利268万元。

目前,阜新市国税局稽查局已向受票企业所在的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共289份。王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涉案人员王某某已被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其他涉案人员李某、岳某、孝某已被公安机关列入网上追逃名单。业“虚开疑点”识别能力,在日常管理中重点关注:商贸企业经营场所和地点不固定的情况;企业注册资本金与实际销售额不匹配;进项、销项发票适用税率不一致;企业税负畸低,以及一人或几人掌控多户企业实际经营等企业异常信息。

简评: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几个特征

在本案例中,在多数涉案人员在逃、大量书证缺失和损毁的情况下,联合专案组根据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特征进行分析,确定了调查取证方向,最终涉及17省区市的虚开黑幕被撕开,那么,接下来我们谈下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几个特征,税局是如何发现虚开行为蛛丝马迹,进而展开调查的。

特征一:资金回流

资金回流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特征之一,如果企业想通过操作资金流来掩盖违法行为,事实上,已经十分困难。毕竟单位的开户银行都会到税务机关进行报备,资金回流情况是非常容易被发现的。

在本案例中,12户涉案企业取得进项发票时,资金通常先从上海、河北、天津等地市的账户汇入12户企业账户,并从12户企业付款给上游开票企业,然后资金再由上游开票企业最终转回最初的上海、河北、天津等资金流出企业;涉案企业对外开具发票时,资金通常由受票企业转入12户企业账户,收款当天12户企业便会将款项转入几个固定账户,并最终转回到受票企业负责人或财务人员的个人信用卡内。这就是明显的资金返回现象,而且经过询问并无相应采购行为,完全可能就是收手续费开票。

特征二:进项、销项发票品名不同

进项发票的品名与销项发票品名不匹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另一重要特征,特别是最新采用的的金税三期系统会比对进项销项,进项发票的品名与销项发票品名。现在十分发达的电子数据信息系统也可以实现对商贸、生产企业相关信息的比对,如果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品名、数量、金额与取得进项税额的发票品名、数量、金额没有对应的逻辑关系等异常情形,都会被重点监控。

在案例中,被调查企业取得发票开具的货物品名为玉米和小麦,数量为28万吨,涉案金额共4.11亿元,而对外开出发票中的货物品名却为稀有金属和贵重金属以及钢材和煤炭。作为商贸企业,无生产加工场地和设备,取得和开具的发票货物品名不一致,调查结果进一步确认,涉案企业具有接受和虚开发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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