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争议

一、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日,顺义区国税局(原北京市顺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北京顺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顺特)在2011年存在偷税行为为由,对北京顺特作出顺国税稽罚〔2012〕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顺特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

2012年7月9日,北京顺特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F201211000966),有效期为三年。2015年5月26日,顺义区国税局依据顺国税稽罚〔2012〕2号,由于北京顺特2011年存在偷税行为,针对其享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向市国税局提出了市国税局提出了复核申请。后市国税局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小组提出了复核申请,至今未得出复核结果。2015年5月29日,顺义区国税局依据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以下简称172号文)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顺国税通〔2015〕0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复核期间暂停北京顺特自2014年度起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并补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1382816.44元。

北京顺特不服顺义区国税局作出的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在按上述通知书要求补缴相应税款后,于2015年7月16日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5年9月14日,市国税局作出京国税复决字〔2015〕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顺义区国税局作出的顺国税通〔2015〕0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北京顺特不服,遂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涉案之诉。

二、争议焦点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期间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北京顺特认为,172号文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得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但截止顺义区国税局向北京顺特送达该通知时,北京顺特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处于有效期内,即减税、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顺义区国税局不应要求其补缴税款。顺义区国税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172号文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顺特存在偷税行为,应取消其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顺义区国税局有权提请认定机构复核,且复核期间可暂停其享受减免税优惠。在此期间,北京顺特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顺义区国税局有权进行追缴。

(二)税务行政处罚后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内都未提请认定机构复核,是否可以认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没有发生变化

北京顺特认为,顺义区国税局早在2012年就已经作出顺国税稽罚〔2012〕2号处罚决定书,但在其后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内都未提请认定机构复核,说明顺义区国税局认为其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没有发生变化。顺义区国税局认为,172号文并未具体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提请复核的时间和具体程序,顺义区国税局于税务行政处罚三年后向上级机关提请复核,并不违反有关规定。

三、分析点评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期间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截止顺义区国税局向北京顺特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时,北京顺特的高新资质并未被取消,仍处于复核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172号文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顺特存在偷税行为,应取消其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顺义区国税局有权提请认定机构复核,且复核期间可暂停其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应税款需要进行补缴。

(二)税务行政处罚后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都未提请认定机构复核,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顺义区国税局早在2012年就已经作出顺国税稽罚〔2012〕2号处罚决定书,但在其后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内都未提请认定机构复核。172号文并未具体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提请复核的时间和具体程序,本案例中,顺义区国税局于偷税行为发生的三年后向上级机关提请复核也是合法合理的,也并不能认定为复核的时间间隔较长享受的税收优惠条件就不变。

(三)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存在偷税行为是否可以申请以及何时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在本案例中,北京顺特在2011年存在偷税行为,2012年2月2日顺义区国税局对此作出顺国税稽罚〔2012〕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顺特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在此情况下,北京顺特是否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呢?根据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以下简称362文),申请高新认定的条件中并没有明确针对上一年存在偷税行为的禁止条款,那么北京顺特于2012年申请认定高新资质理论上来讲可以的。事实上,北京顺特也于2012年申请了高新认定并取得了相应的证书。

(四)有关北京顺特2012、2013年度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可以被追缴的问题

2012年7月9日,北京顺特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F201211000966),有效期为三年。2015年5月26日,顺义区国税局针对北京顺特享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向市国税局提出了复核申请并暂停北京顺特自2014年度起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高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顺义区国税局暂停北京顺特自2014年度起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那么对于2012、2013年已经享受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顺义区国税局是否可以追缴呢?北京顺特是否存在2012、2013年已享受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被追缴的风险呢?172号文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取消其资格。且195号文已经明确对于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即172号文)的相关规定处理。根据172号文的相关规定,北京顺特会被取消高新资质,那么由此所享受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享受的2012年、2013年的税收优惠可能会被追缴。

作者:明税律师事务所   争议解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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