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湖北宜昌市近五年最大金额特别纳税调整案件成功结案

历时一年多、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和谈判磋商,猇亭一反避税案件于近日成功结案。猇亭区国税局通过转让定价调整,对辖区某外资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64.65万元,考虑弥补亏损等因素后,共计补缴企业所得税、利息合计195.18万元。据悉,该案件也是宜昌市近五年来最大金额的特别纳税调整案件。

2015年6月,该局在监控管理环节发现某外资企业“长亏不倒”,且企业产品内、外销毛利率差异明显,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复立案后,该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并根据前期所掌握的情况确定了“厘清关联网络,追踪价值链条”的调查思路。首先,厘清关联网络,认定关联交易行为。经专案组查实,该外资企业(以下简称X公司)的母公司为注册于某国际避税港的Y公司,而Y公司则是由境外第三地的Z集团全资设立,Z集团通过两层控股关系事实上已成为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一情况。日常运作中,Z集团不仅在宏观层面对X公司履行管理职能,而且在微观层面对其生产经营实施直接控制:Z集团海外接单后直接向X公司下单,同时限定X公司销售价格,由X公司将产品销售给Z集团或其旗下企业再由其最终出口,X公司不直接面向国外客户。由此专案组认定其关联交易成。其次,追踪价值链条,确认转让定价实质。X公司自成立以来,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销售收入稳步上升,但长期处于亏损、微利状态,且期间费用较大,进一步拉低营业利润水平,盈亏情况、税负情况与逐年增长的销售收入不相匹配。经专案组调查,X公司作为生产加工商,主要是据Z集团的订单进行生产和发货,采购及销售职能相当有限,并不拥有产品定价权,基本不直接从事市场推广与销售,也不承担相应的产品保修与售后服务功能。同时,X公司基本没有实际的产品研发活动,仅仅负责具体的质量控制执行,承担相应的由生产原因而导致的品质责任。即X公司只是承担一般生产功能和有限风险的生产加工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引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专案组据此认为,企业不应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应保持一定的利润率水平。经对2005至2014年度账簿、资料调查核实,Z集团与X公司在自由贸易的外衣掩盖下,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发生关联交易超过2亿元,将本应留在中国境内的近2000万元利润转出境外。最后,开展税企磋商,确立特别调整方案。为客观、合理地确定调整方案,专案组与企业及企业聘请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就避税性质和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进行了多轮磋商。磋商过程中,税务机关利用翔实的数据展开严谨分析,对企业提出的多个观点进行了有力反驳,同时通过开诚布公的意见交换充分考虑了企业的一些合理诉求,决定采取交易净利润法对其利润进行测算,根据业内权威的BVD数据库对成本加成利润率确定可比数据,按中位值4.83%确定其转移利润1664.65万元,考虑弥补亏损等因素后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利息合计195.18万元。面对铁的事实,企业最终接受方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自我调整

该局局长薛传斌认为,面对X公司这样承担“单一生产功能”的企业,基层反避税工作应转变思路,在做好监控管理的同时,还要围绕集团价值链开展深入分析,找出合理而且有力的利润分配要素,突出有利于我国的市场溢价、环保标准、劳工权益等要素在利润制造和分配中的作用,方能更好的维护和争取我国应有的跨境税收权益份额。

本文来源于湖北宜昌市国家税务局。明税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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