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中介“坐庄” 虚开发票3000多万元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一家涉税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自作聪明地在所服务的几家企业之间穿针引线,将一家企业“富余”出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需要进项发票的企业,从中牟利,不久即落入法网。

一份说明简单的移送函,竟牵出一个由中介操纵、价税合计达3649.05万元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大案,这是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税局稽查局当初接到函件时绝对没有想到的。

一封函件质疑一家企业

2015年2月的一天,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税局稽查局收到一封来自轮台县国税局的函件。函文写明,主要经营液化石油气销售业务的轮台县新海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鑫),近几年销售量及开票量激增,但其多数受票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并不需要耗用石油液化气,令人怀疑。

接到这条线索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税局稽查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抽调人手组成检查组。

检查组从征管系统中调取新海鑫的登记申报信息,了解到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8月,主要经营液化石油气销售,法定代表人为于某,财务负责人为刘某。该企业在2008年~2014年间,销售额以成倍的速度递增,2008年实现销售额499万元,到2014年已增至2179万元。测算分析相关指标,显示与这种增速并不匹配。

针对这些异常情况,检查组制定了详细的检查方案,对新海鑫实施突击检查。该企业登记的经营地址是轮台县某宾馆的出租房内,检查人员实地检查发现那里早已易主。检查人员当即拨打新海鑫财务负责人刘某的电话,得知企业的财务核算资料保存在代理记账公司——万泽财务公司的刘某处。

检查人员到刘某处调账,刘某拍着胸脯说:“说实在的,我们公司一直依法诚信纳税,我保证没有任何问题!”检查人员仔细核查新海鑫的各类财务账簿、凭证,比对其进、销、存与发票之间的数据,发现都符合逻辑关系。

如果账务没有问题,那些异常指标是怎么回事?

逆向核查发现重大线索

带着疑问,检查组回到局里开案情分析会。大家都认为新海鑫存在重大涉税违法嫌疑,应设法找到案件的突破口。经过讨论,检查组决定从受票企业入手,实行逆向实地核查,同时采用攻心战术,必要时请公安经侦部门及时介入。

检查人员兵分两路,一路从征管系统中调出新海鑫的申报数据,深入分析和梳理。汇总信息显示,轮台县接受新海鑫发票的企业共有8户,涉及发票324份,价税合计3649.05万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有250份,金额2491.15万元,税额323.85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有74份,金额834.05万元。

另一路检查人员则分赴受票企业经营地展开实地检查。核查结果显示,有3户受票企业都存在“无存储、消耗液化石油气的设备及装置”的问题。检查人员随即约谈了3户受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面对检查人员拿出的证据,3位法定代表人均供认其公司并未从新海鑫购入液化石油气,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自己公司会计刘某处购买的。

一会计供票受票一肩挑

检查组乘胜追击,对所取得的各种证据、资料反复分析,不久有了一个重大发现:有多家受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指认,他们是通过会计刘某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即开票企业与受票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同为会计刘某。这意味着,会计刘某成了破解本案的关键人物。

刘某是何许人也?

检查组马上调查,发现刘某为涉税中介机构万泽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新海鑫这户开票企业及8户受票企业的财务核算及发票的开具取得。而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所支付手续费的银行记录明细来看,受票企业每次支付手续费的时间与新海鑫开具发票的时间相差不过一两天,多数时间为同一天。汇总上述资金流向,检查人员发现刘某银行账户中的不明所得达130余万元。

显然,会计刘某具有重大犯罪嫌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税局稽查局经过集体讨论,依法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州公安局经侦支队,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批捕刘某。

中介为“商机”付出代价

2015年9月,会计刘某被公安部门抓获,税警专案组立即展开讯问。

面对专案组人员拿出的证据,刘某只得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来,刘某在代理新海鑫账务处理的过程中发现,新海鑫的实际销售对象多为青海等地不需要发票的小型加气站,刘某立刻意识到这是一个“商机”。于是,凭借在轮台县多年积累的人脉,他向自己代理账务的企业积极推销他的“虚开发票”业务,每份虚开发票,他要从中收取4000元的开票费。

2015年3月,刘某得知税务机关加大了对虚开发票的查处和打击力度,预感不妙。他立即给多家受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发送短信,提醒他们注意风险,并教他们如何编造应对税务机关检查的谎言,包括购买液化气的吨数、金额和用途等,企图瞒天过海。令他没想到的是,随着受票企业被查,他发送的这些短信竟成为他自己涉嫌犯罪的铁证。

检查人员接下来对其余5户受票企业实施突击检查。不出预料,5户受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承认,公司所取得发票是从会计刘某处购买的。

至此,万泽财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利用自己的财务中介身份,在所服务的几家企业之间穿针引线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水落石出。

目前,该案专案组已为国家挽回税款1300余万元。由于刘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税务机关已依法提交当地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已准备对刘某提起诉讼。

税案评析

从疑点中挖掘有效信息

新疆巴音郭楞国税局局长 张万新

本案中,涉案人员利用中介公司代理做账之便,扮演起开票人、中间人、受票人的角色,虚开、传递、取得增值税发票,其违法犯罪手段可谓“创新”,与以往的虚开发票案件有很大不同,应引起税务机关重视。

犯罪主体特殊。开票、受票企业会计同为某财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刘某在日常代理记账中利用代理公司的富余增值税发票调剂虚开,独立完成了虚开、传递、认证、抵扣的全过程。

违法手段隐蔽。货物的实际购买方多为不要发票的个人及企业,犯罪嫌疑人利用实际购货方“要货不要票”,接受虚开方“要票不要货”这一特点,恶意实施“有货虚开”,造成真实交易与虚开发票交织并存,真假难辨。

案件涉及面广。本案共涉及8户受票企业,且这些企业多数为营改增企业。营改增后部分企业因种种原因税负可能有少量上升,是企业铤而走险接受虚开的诱因。

这种虚开行为虽然隐蔽难查,但如能采取下列措施,仍然能及时揭开“有货虚开”的真相。

管查互动,收集信息,全面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本案中,征管部门将所发现的疑点移送稽查部门,是案件破获的前提。由于开票方销售的是危险化学品,存储、运输、使用过程中均需特定装置,检查人员利用这一特点,收集信息,将经营过程中不耗用石油液化气的企业作为突破口,步步推进,获得重大突破。

综合分析,整合数据,识别异常涉税行为。本案中,检查人员分析海量申报数据,确定重点核查对象;将刘某的银行交易信息与开票信息、受票企业支付手续费信息分析比对,取得其虚开发票的证据,成为成功结案的关键。

另外,税务机关应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多方联动,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作者:李文 胡海燕 吴磊 王昊奕。明税整理转载。

税案解析

Related Articles

0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