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关联交易案例:税率同为25%,关联企业所得仍被调整,补缴税款近千万原因何在?

重点提示:虽然A、B两公司的所得税税率都为25%,但B公司未来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所得来消化以前年度产生的未弥补的亏损,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纳税调整,将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不符合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做转让定价调整的条件。

一家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来十几亿元资金却不用,又在财务费用中列支1.2亿元利息。钱去哪里了?利息应由谁承担?经过多次调查和约谈,起初自恃“合理”筹划的企业最终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近千万元。

近日,江苏省常州地税局从金融信息比对中发现疑点,查处一起关联企业通过无偿占用资金来转移利润,因其少缴、缓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953.53万元。

数据显疑:大额应收款去了哪里

前不久,常州地税局检查人员通过银行数据发现,常州市A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3年新增长期贷款7.2亿元,长短期贷款合计高达18.2亿元。通过进一步查询,检查人员发现,这家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只开发了某商业广场项目,而该项目在2012年底已经竣工交付。

既然无新项目投入,这家企业为何产生如此巨额的资金流动?这让检查人员警惕起来。

查询A公司的报表数据,检查人员发现,A公司2013年在财务费用中列支了1.21亿元利息支出,并一直存在大额应收款项挂账,其中对于常州市B集团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其他应收款高达6.05亿元。B公司为拟上市企业,主要经营房地产投资、开发、销售及投资业务,A公司是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针对这一异常,A公司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并未对该利息支出做出任何调整,存在涉税疑点。检查人员决定展开进一步调查。

企业解释:这是在做合理筹划

在首次约谈中,A公司财务人员直言,公司这样做,是出于商业目的所做的合理筹划。

他解释称,虽然B公司作为母公司占用了A公司的资金,A公司也承担了相应的利息费用,但A公司和B公司的所得税税率都是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按照这位财务人员的观点,此类运作模式在国内大型房地产开发集团中并不少见,不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因此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并未就此作出调整。

真相惊人:大型房企主营收入为零

听完解释,检查人员并未打消心中的疑问,接着对B公司的经营情况展开调查,结果让人大吃一惊。

调查资料显示,作为一家注册资本10亿元的大型房地产开发集团,B公司在2012~2014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竟然为零!其主要利润来源于项目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属于符合法定免税条件的投资收益,扣除各类费用,其3年企业所得税经调整后的所得分别是-412万元、-175万元和-450万元。

 

B公司的框架结构和经营脉络很快呈现,即先设立项目子公司A公司,再以项目子公司名义以土地及开发项目进行融资,然后利用筹集的资金设立新的子公司,开发新的房产项目。其融资产生的利息,由项目子公司也即A公司承担并做税前扣除。

权衡利弊:企业补申报近千万元税款

检查人员开始思考企业此举的动机。如果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调整,B公司应承担子公司的融资利息费用并在税前扣除。但由于近几年B公司的税前所得一直为负数,调整后只能增大负数数值,并没有实际的收益。预计未来,除非B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否则在5年之前形成的未弥补的亏损将无法弥补。

接下来,检查人员启动第二次约谈。约谈中,B公司财务主管道出了实情,称如果进行调整,B公司将白白损失亏损的弥补机会。这证实了检查人员的判断。

检查人员向B公司财务主管说明,虽然A、B两公司的所得税税率都为25%,但B公司未来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所得来消化以前年度产生的未弥补的亏损,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纳税调整,将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不符合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做转让定价调整的条件。如果A公司现在不做纳税调整,除了要负担因利率变化产生的加收利息,还将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

B公司目前正在筹划重组上市。权衡利弊后,最终同意A公司按平均融资成本率计算应由B公司承担的利息费用,据此补申报企业所得税953.53万元,并按照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缴纳了补缴税款的加收利息89.97万元。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作者:杜俊 栾方洺 邹英娇。明税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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