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预约定价安排的三个适用条件及四大优先受理因素

明税律师事务所 国际税务部

《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14)》再次重申了预约定价安排的三个适用条件和四大优先受理因素,并就总局层面的人力配置进行了说明。

提示:总局层面预约定价管理人力较为紧张

目前,税务总局层面从事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工作的人员总数为6人,根据人员特点和双边磋商工作需要,分为亚太一组(负责日本、韩国的项目)、亚太二组(负责美国、澳大利亚等其他亚太国家的项目)、欧洲组(负责欧洲国家的项目)。

重申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条件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1.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其中,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有形资产购销、转让和使用;

(2)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转让;

(3)融通资金;

(4)提供劳务。

  1. 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纳税人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的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1. 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纳税人应当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并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企业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以及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等内容。

预约定价优先受理的四大因素

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与谈签过程需要税企双方投入大量的资源,面对大量的谈签意向和有限的人力,税务机关严把申请关,在决定是否优先受理企业申请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企业提交申请的时间顺序。

(2)所提交申请的质量,如材料是否齐备、是否提供足够资料清晰证明整个价值链或供应链的交易情况、预约定价安排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是否合适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要求企业进行补充完善。

(3)案件是否具有行业和区域等方面的特殊性。

(4)对于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还需考虑案件所涉对方国家的谈签意愿及其对案件的重视程度。

在上述四个因素中,最需要强调的是所提交申请的质量。如果所提交申请有创新方法,有高质量的无形资产、成本节约或市场溢价的量化分析,则会得到优先处理。

此外,在实践中如果企业曾被税务机关实施过转让定价条件的,中国税务机关在预约定价安排实际工作中往往优先处理其APA申请。

转让定价与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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