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管研究:跨区域集团企业征管难点及对策研究

一、跨区域集团企业特征描述

所谓跨区域集团企业就是以产权关系为纽带,通过合作、合资或股权投资等方式把不同区域的三个及以上的独立企业法人联系在一起形成的集团。集团成员在研发、采购、制造、销售、管理等环节紧密结合,协同合作,形成了通常意义的集团化经营模式。主要呈现规模大、税源结构复杂、类型多样性、高专业性、高垄断性、高风险性等特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跨区域经营、整体规模大、内部结构复杂、信息化程度高的大企业越来越多,截止2013年年底,南通共有308户大企业,其中跨区域集团企业15户,2013年实现税收63183.16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8%,对国家税收的贡献日益提高,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跨区域集团企业税收征管难点及原因分析

(一)税收管理机制的影响

一是企业所得税的合并纳税,使税源流向总机构所在地,流向大城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所在地“有税源无税收”,有“劫贫济富”之嫌,不利于调动各级积极性,影响征管质量的提高。

二是大企业现行的税收管理机制,不但引发了总部与分支机构的税收分配问题和欠发达地区税源转移问题、资源保护、环境代价、资源补偿问题,而且也是大企业税收管理机制未能常态化,带来管理缺位、越位和错位的重要原因,由于非征税主体的介入和干扰,使所在地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征管措施难以落实到位。这种情况在央企中体现的尤为明显。

三是大企业往往以集团式运作,以总机构为核心,统一控制和管理各地分支机构的经营,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分配所得税预缴和申报,却要求属地税务机关负责日常监管,如:保险企业和电信企业,其地市级机构为三级分支机构,货劳税由地税征管,国税负责对其企业所得税监管,但实质上其在当地国税部门不需申报和纳税,日常没有实质性的涉税业务往来,导致企业觉得当地国税管不着,国税则因无税收加上征管人力不足而监管缺位,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三级分支机构的管理又鞭长莫及,存在管理真空。就我市而言此类企业共15家,占到全市308家大企业的4.8%,特别是对于一些基础管理事项,占据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带来执法风险。

四是税务机关现行的征管机制下对集团企业征管措施缺乏,各个分支机构被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所管辖,数据资源、征管信息无法得到共享,各个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也存在不同,管理标准不统一,这样不仅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准确了解整个集团的运营情况,也会导致集团内部对税收政策把握造成偏差,带来税收风险。

(二)税务检查的实施遭遇瓶颈

跨区域集团企业税务检查的难点在于:

1.货劳税方面。大多数企业集团将其总公司设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以便利用其市场信息、交通、通讯、人才技术和政策优势,而为了开拓市场,往往在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企业集团可充分使用其定价权,使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货物销售行为一般都平进平出,没有增值,有些大型企业集团不但运用合法定价权将税收集中缴纳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甚至对销售其货物的非分公司或子公司,也运用非法手段如提高批发价格而同时向销售商支付销售费用等来达到同样的目的。这种局面下,不但分公司、子公司销售大量货物无增值税可缴,且由于销售收益集中于总公司,导致分公司、子公司也无所得税可缴,对于此类现象,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和主管税务机关反应强烈。

2.所得税方面。主要集中于对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检查,尤其是对于一些上市公司而言。首先是对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认定,虽然通过企业纳税资料的分析,可以判断出有些公司属于一个企业集团的组成部分,但从这些资料中却很难得到有关关联人员及其关联交易的信息;其次是间接关联关系的存在,间接关联关系如由上市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同一母公司的并列公司之间,上市公司股东及其附属公司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等。这种关系往往极其隐蔽,给税务检查带来不便;再次是对关联交易价格的确认,价格是关联交易的核心问题,会计准则虽要求企业披露定价策略,却没有规定定价方法,对其合理性的认定需要耗费税务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

(三)集团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每个集团成立的背景不尽相同,有跨国公司、本土企业、上市公司,也有非上市公司;有行政色彩浓郁的大型央企,也有白手起家艰苦创业的民营企业。不同的背景下其内部管理模式和手段也千差万别。比如:世界500强的大型跨国集团,基本都是上市公司,除受控于总部之外,任何一项违法行为都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都会影响到其股票价格的涨跌,违法成本极高。这类企业总部从主观上都不愿意或不敢违反税收政策,从客观上都能控制下属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而且这类企业经营时间较长,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企业管理文化,内控比较完善。而民营企业很多都是通过重组、联合、并购等资本运作形式组建企业集团,其自身的不足是显而易见的:民营企业一般都是通过实行集权化领导、专制式决策,这样的家长式管理模式。经营者既是资产所有者,也是资产经营者。当企业具备一定规模,由于决策层和执行层界限模糊,缺乏“纠偏”机制,民营企业家的局限性、随意性往往易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失误。而大型央企很多经济决策往往具有政治背景,有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是企业本身无法解决的,在对其实施纳税检查时往往会被行政干预而将问题不了了之,给征管带来困难和隐患。

三、跨区域集团企业征管对策建议

(一)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机制

一是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改变税收收入地区分配比例,或采用转移支付等措施,做好税收补偿,调动各级积极性,逐步提高征管质量。

二是采用资料共享制度,实现数据资源、征管信息共享,解决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分配所得税预缴和申报,采用资料共享,支持属地税务机关日常监管,减少管理真空,降低管理成本与税收风险。

三是实现信息化与征管现代化的深度融合。大企业,特别是跨区域的大型企业集团,是税源管理的重中之重。借助并完善江苏省局数据管理平台,解决纵向信息不对称问题,消除重复报送,多头报送的情况;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横向整合流转税、征管、计统、国际税收、信息中心等不同部门信息;积极沟通,依征管法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主动获取地税、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涉税信息。使跨区域集团企业的组织架构、纳税能力、获利能力、可持续发展情况逐步可视化,能进行正确的评价、预测、分析,实现税源监控和有效管理。逐步消除税务系统“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现象。

四是推进税收管理现代化,实施全面深化税收管理改革工作方案,加快管理层实体化步伐,对集团专业化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合理划分税源管理职责,整合简并基础管理事项,实现有限管理资源向税源专业化管理集聚,逐步实现集团化企业集约化管理。

(二)着力化解税收执法难的矛盾

落实财政部《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该办法给我们释放出了积极的信号。在新办法里的第二十八条明确对二级分支机构的查补税款,50%应分配给总机构缴纳(总机构所在地和中央国库待分配账户各占25%),50%分配给参与检查的二级分支机构缴纳,没参与检查的其他二级分支机构不参与查补税款的分配。这条充分调动了就地监管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堵塞征管漏洞。

对于税务征管人员来说,关键要在观念上、法制上下功夫。在观念上,必须明确大企业交税是应尽的义务,无论是政府、大企业和税务机关都要摒弃大企业交税的“贡献观”,确立“义务观”。在法制上,要维护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要做税收执法的坚强后盾,解决税务机关在大企业管理中的管理缺位问题。

(三)完善企业内控机制,以服务促遵从

帮助大企业建立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在企业内部建立一个税务风险的过滤与处理体系,实现在税务风险出现端倪时“立即能发现,发现即处理”的效果,对大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大有裨益。

(四)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继续重点培养通法律、懂税收、熟电脑、精外语的领军人才与复合型人才,特别是能查电脑账、外语账的骨干。聘用与录用相结合,注重大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的增量。一方面实施聘用制,面向社会招聘一批执业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计算机财务分析专家、金融证券专家等到税务队伍中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企业所得税管理队伍。注重审核评税、税务审计、反避税的专业人才岗位的相对稳定性。

本文来源于网络,作者:金昊亮(南通市国税局直属分局)。明税律师整理、转载。

税务争议与解决

Related Articles

0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