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指引】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研究报告出炉

近日,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研究报告(以下简称研究报告)出炉。该报告是国家税务总局重点课题。该报告建议,税企双方应该共同努力,加快推进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在研究报告的专家评审会上,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法规司、税收科学研究所、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纷纷表示,研究报告比较客观地总结了当前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如法律支撑不够、治理经验能力不足、激励效果不明显、配套措施不完善等,借鉴了国际上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客观实际提出了完善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的若干措施与建议,对推动我国大企业建立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据了解,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是促进大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防范税务风险,避免纳税不遵从导致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的重要手段,是税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但是,我国在这方面的探索才刚刚开始,相关的理论研究与实务研究都缺乏系统性。

在谈到我国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现状时,研究报告认为,我国大企业税务内控机制建设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配套制度不够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和《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两个与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但是级次偏低,体系尚不健全,强制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二是总体水平较低,具体体现在企业决策层对税务风险认识不足,多数企业积极性不高,防控风险的整体效能较差,且防控税务风险的经验、能力、人才均不足。三是税务机关推进大企业内控机制建设力度不足。具体体现在现行管理体制尚不健全,服务、管理能力和经验有待提升,税务人员素质不能满足需求,激励措施有待改进,信息技术手段不够完备等诸多方面。

研究报告简要介绍了美国、英国、荷兰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并指出这些经验对中国推进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在此基础上,研究报告分别对大企业和税务机关提出了具体建议。

研究报告建议大企业,应该着力完善三大体系。一是优化内控机制建设的组织体系。具体来说,行业跨度大和涉税事务复杂的大企业,应该设立相对独立的税务管理部门;经营行业比较单一、涉税事务较复杂的大企业成立隶属于财务部的税务风险管理组;大企业还应设置税务总监等较高级别的管理岗位,统筹处理企业内部的所有涉税事宜。二是健全税务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识别评估机制,建立税务风险应对控制机制,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的监督与改进机制,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沟通机制等。三是健全内控建设保障体系,包括建立完备的税务信息管理体系,加强大企业税务会计师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企业纳税风险防控文化等。

 

研究报告还建议税务机关,应尽快将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纳入国家法律法规范畴,使大企业在处理内部税务风险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在开展对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时有明确的执法依据。同时,出台对《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和《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规程(试行)》的细化操作文件,进一步深化大企业管理所需的风险内控测试指标体系、大企业税务审计工作规程等基础性制度。

除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报告还建议税务机关在多个层面积极发挥作用。比如,税务机关应该建立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协助机制,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为蓝本,指导大企业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比如,税务机关应该通过计算机对企业进行统一系统化的管理,并通过第三方信息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将内控数据信息与税务机关掌握的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得出相关结论,对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情况进行评价,帮助大企业识别税务风险。比如,根据对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测试情况,帮助大企业选择不同的风险识别方法。再比如,将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立及是否有效执行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税法遵从方面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建立全面有效的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并有效执行的大企业,税务机关应作出积极的社会信用评价,给予诚信大企业最大的办税便利,建立诚信纳税激励机制。相反,对没有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建立有效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的大企业,给予消极的评价,如果存在较为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纳入税务“黑名单”管理等。

据悉,最终的研究报告将根据专家的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相关部门。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作者:朱广俊 张林海 张剀。明税律师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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