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改革最主要配套是强化纳税人权利

中国改革已经进入最为复杂的深水区,而在各项改革中,最为关键的就是管好政府的“钱袋子”,抓住了这个关键点,其他改革才能纲举目张。从这个意义上说,财税改革是全面改革的突破口,而今年以来,财税改革的鼓点日益加速。近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财税配套改革方案即将公布。根据他透露的信息,不同税种的改革将根据其轻重缓急程度分别推进。“营改增”、消费税和资源税三项改革有望先行,而房产税、环境保护税等尚待讨论规划。

中央在6月底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该方案还提出三大重点推进的改革任务:“改进预算管理制度”、“优化税制结构”、“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可见,预算、税收与央地财政关系是财税改革的三个主要方面。这三方面相互影响,同时也受到财税体系之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最重要的财政配套改革是制度环境的优化,而为此就必须将公共财政、有限政府、法治社会等理念全面地融入改革进程之中。

在预算改革方面,《预算法》修订的博弈还在进行。预算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实现全口径的预算管理,将所有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从预算的编制、审批到执行、决算、绩效评价,以及预算的调整与变更,全面纳入制度化的管理之中。还需要细化预算编制科目,让审议预算的人大代表与公众都能“看得清”、“看得懂”,并全面披露预算信息,让预算彻底阳光化。

应该注意的是,预算改革的一个重要障碍是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府会计制度。目前地方政府财政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制度,以当年的现金收付为基础来确认预算收支,这无法全面翔实地反映政府财政与债务状况。例如,那些尚未用现金支付的政府债务,就不反映在政府会计报告中,这就导致这些隐性债务规模长期无法得到确认,助长财政风险隐患。政府负债状况不清,也就无法对政府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建立起健康的政府发债机制。因此,政府的会计制度必须向着权责发生制的方向改革。

在各项重要的税收改革中,“营改增”已经全面铺开。“营改增”在理论上没有多少争议,实行的阻力也较小,因此该项改革作为一种结构性减税和宏观调控手段,得到顺利推行。“营改增”的最终目标是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由于营业税一直是地方的主要税种之一,所以在这项改革的倒逼之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调整必须加速推进。近期地方财政压力不断加大,迫使各地方政府不得不祭出突破限购令的救市大招,也让加快地方主体税种构建问题更加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消费税、资源税等改革虽然重要,但势必难以挑起地方税的大梁,未来还需加快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的构建,理顺房产税的法理基础,逐渐形成成熟的房产税体系,让房产税等财产税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为地方提供稳定持久的财源。

目前财税改革正在和地方财政的困局跑步。随着经济的逐渐减速,多年来财政收入持续高增长的态势正在逐渐改变,地方政府“钱紧”逐渐成为常态。要结束地方不可持续的卖地财政模式,就必须重新厘定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权财力划分。这样才能结束地方债的无序运行情况,并通过构建地方债发行机制,将地方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和法治规范的轨道,同时清理各种政府债与企业债区分不清的地方融资平台,把地方债的举债主体与偿还责任明确化,让地方债不至于成为无限债务而滚雪球地增长,最终由全体纳税人来埋单。划清央地财权,还将克制地方政府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冲动,让地方市场竞争秩序回归健康有序。把各种不规范的、随意性强、自由裁量性强的地方财政收入形式,都转化成受到严格规范的收入形式之后,地方市场秩序才能建立。

不过,只是给予地方政府履行其职能所需的充足财力还是不够的,还必须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形成严格的规范和约束。为此就必须构建一种激励相容机制,克制地方政府的“自利化”倾向,使其行为能够与公共利益相吻合。这就需要充分发挥人大对地方财政收支审议和监督的作用,通过强化人大职能的机制,把目前虚化的人大监督权实化,并引入更多的舆论监督、公众监督。这些机制都需要通过正在修订的《预算法》确定下来,把地方政府的一切收入和支出情况都展现在阳光之下。

开弓没有回头箭,助力宏观调控、终结土地财政、改善公共服务,种种繁杂的任务都让全面的财税改革变得日益紧迫。财税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不仅将对其他领域的改革产生溢出效应,同时也需要其他领域改革的保驾护航。财税改革需要全面的法治环境,需要政府行政机制的改革,也需要利用信息科技走向电子化与开放透明化的政府政务。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税收、财政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财税改革不仅有着缓解地方债压力等工具性作用,更重要的是其直接关系财政资源的分配,关系政府与市场边界、政府与社会边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边界的划分,具有其本身的价值性作用。比如预算不仅是一个政府财政管理问题,更重要的是它界定政府活动的正确范围,区分哪些事务由政府承担,哪些留给市场。因此,财税改革所需要的最重要的“配套”,就是要明确财税改革是一项既关系国家大计,也关系每个升斗小民权利的基础性改革。要把“权利本位”的原则更好地嵌入改革过程,让一切财税活动都体现纳税人的权利,维护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契约,用“权利本位”把各项财税体系改革整合起来,让一切改革措施都能为保护公民权利、提升现代国家治理能力这个终极目标服务。

本文来源于网络,作者:刘波。明税律师整理、转载。

税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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