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广东韶关一涉嫌虚开巨额增值税发票案发回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省外贸行业颇受关注的、金额高达7000多万元的徐某(女)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作出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发回韶关市中级法院院重审。

在此之前,徐某(女)在一审时被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50万元。

 

涉嫌虚开巨额增值税发票被公诉

现年53岁的徐某,原在广东省一国企进出口公司工作,后下海做生意,曾为广东省韶关市外贸出口工作做过突出贡献,当选过韶关市浈江区政协委员,她自己也没料到会被一宗涉嫌虚开増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牵涉其中。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于2006年、2007年与广东省韶关市科宇贸易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和《关于2008年业务合作的备忘录》约定,徐某负责出口业务全过程费用;保证外汇货款在出口后40天内最迟不超过70天汇到科宇公司银行账户,否则外汇管理局追究责任、罚款由徐某承担;科宇公司在申报退税款中按一美元提取人民币0.06元作为手续费;其中还规定徐某保证在2008年出口约1500至2000万美元;徐某则在出口退税款中以一美元收取人民币0.02元作为手续费。

协议签订后,徐某先要求科宇公司将盖好印章的空白购买合同、海关报关单及空白外汇核销单寄至广州,徐某收到后,将这些单据寄给深圳市思卓公司的王某等人,王某等人则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虚假的报关单和购销合同等资料后再将这些单据寄回科宇公司,或由徐某将这些单据寄给科宇公司,科宇公司拿这些资料到韶关市外汇管理局核销外汇及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从2007年至2008年间,韶关科宇公司获得深圳思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1份,票面金71237201.25元,税额为12620325.35元,价税合计86857526.6元,并向韶关市浈江区国家税务局申报退税12620325.29元,韶关市浈江区国家税务局已办理退税给韶关市科宇公司4367397.71元。

在办理出口退税后,徐某先后指示科宇公司多次将提成转给其丈夫的银行账户,科宇公司按照徐某指示分7次共转账金额356910.43元。

公诉机关认为,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利用这些虚假的票据到国家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达71237201.25元,税额为12620325.35元,价税合计86857526.6元,申报退税12620325.29元,已办理退税4367397.71元,徐某分得退税款356910.43元,其行为已构成了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审:是否为居间报酬成争议焦点

一审时,徐某辩称,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必要客观要件是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具备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特殊主体资格,而她均不具备该主体资格,作为开具发票主体的深圳思卓公司都未被确定构成犯罪,由此认定其虚开增值税发票违背法律常识。

徐某认为,该案涉及的出口货物能否办理退税与其无任何利益关系,也不影响其依合同约定收取中介费,其主观上不存在骗税从中获取利益的犯罪故意,不存在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此外,她认为,其所收取的356910.43元只是依据合同约定所收取应得的居间报酬,与退税款无关,故并不构成犯罪。

韶关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指示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涉及到合同履行的核心环节,明显超出了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所应承担的义务,其所获取的提成不属于居间报酬。徐某伙同他人以假报电子等产品出口的手段,共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2013年10月29日,韶关市中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50万元。

据了解,徐某是在2012年5月被韶关市有关部门拘留并逮捕的,该案因不断需要补充证据致使一审判决一拖再拖。徐某曾在法庭上多次辩称,她所被指控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具备,无法证明其有虚开増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和骗取出口退税。2013年10月底,韶关市中院却在未通知律师到场情况下,在看守所对徐某进行了宣判。宣判庭上,徐某当庭喊“冤”。

 

二审:公诉机关当庭表示证据不足

此后,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撤销韶关市中院一审判决,并请求广东省高院查清事实,依据事实,依法判决其无罪。

作为上诉人的徐某认为,该案中大部分付款时间是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还未发生之时,由此证实在涉案退税未完成时,科宇公司向上诉人支付的是居间报酬,因为居间报酬不以是否收到退税款为前提条件。同时,根据韶关市浈江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证实:涉案退税时间是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1月28日之间;共分10批,退税总金额4646953.24元,其中涉案金额4078397.71元。而科宇公司向上诉人支付最后一笔款项的时间是2007年11月28日,由此确定上诉人获得356910.43元的时间在科宇公司收到退税之前,从而证实该笔款项不是退税款。

徐某的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所认定的“通过假报出囗”作为有罪认定,然而从韶关市浈江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的“该局在办理科宇公司的申报退税工作中,已经就该公司提交的海关报关单的信息通过出囗退税审核系统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的数据信息进行比对,两者是一致的,即科宇公司申报退税的海关报关单是真实的”,这与一审法院认定明显相矛盾。该《情况说明》证据彻底否定了“通过假报出囗”的指责,一再证实本案货物出囗的事实客观存在。

广东省检察机关在发表出庭意见时表示,一审侦查机关只侦查了有关DVD、CPU的事实证据,没有调查纺织品、服装的事实证据,造成一审时存在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鉴于以上事实,建议发回重审。

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作者:游春亮。明税律师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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