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案例:杭州国税查处涉案金额5.3亿的出口骗税大案

杭州市国税局稽查一局根据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发现的疑点,顺藤摸瓜,查处一个以“借货出口、虚进虚出、买票退税、境外洗钱”为特征,专业化分工、一条龙作业的出口骗税大案。

历经三年曲折,杭州市国税局稽查一局联合公安部门查办的“2·14”出口骗税专案近日终于成功查结。专案组查明,该案件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230份,涉案金额达5.3亿元,涉及安徽、江西、湖南、山东等地。警方已批捕79人,摧毁141家涉案公司。

 

  下户认定发现新办出口企业疑点

2011年末,杭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工作人员在新办出口企业下户认定中发现,A公司出口产品的供货企业大多为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应该都有进出口权,为什么还要通过A公司出口产品呢?”带着这个疑问,进出口税收管理人员返回单位后,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出口货物税收函调信息管理系统以及税收征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查询。

经查发现,A公司2010年4月成立,注册资金101万元,2010年7月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先后于2010年8月和2011年1月两次变更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1年4月办理出口退税登记,2011年6月发生第一笔出口业务,出口产品为日用小百货,报关数量大,价格低,且短期内出口目的国分布广泛。

再看其申报纳税情况,税收管理人员发现,A公司2010年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43.99万元,入库税款为0元。2011年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9097.95万元,入库税款137.39万元,税负偏低。

查阅其发票信息,税收管理人员发现,A公司与杭州市六家外贸企业和一家内贸企业之间有大量的业务往来,且都存在企业销售、购进货物品名和数量不一致等情况。

根据这些疑点,税收管理人员认为A公司很可能存在“四自三不见”问题。“四自”是指由“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三不见”是指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也就是说,A公司存在以“四自三不见”方式进行“买单”业务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

 

 利用税收管理系统查企业发票信息

考虑到可能事关重大,杭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立即向市局稽查一局反映了相关情况。后者迅速联合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成立了“2·14”专案组。

为避免A公司闻风走逃,专案组初步商定方案后即对A公司实施了突击检查。

面对突然上门的税务稽查人员和公安人员,A公司措手不及。专案组取得了A公司的账册资料。但翻阅这些资料,专案组工作人员发现,其中数据凌乱、残缺,应该是企业事先就做好的用于应付税务机关检查的账册。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专案组不能依靠传统的查账检查方法获得突破。怎么办?经过研讨,专案组寻求市国税局货劳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帮助,从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调取了A公司以及相关企业的开票信息和受票信息。通过筛选、统计、分析和整合这些海量的发票信息,专案组迅速理清了涉案企业虚进虚出的明细数据。

揭开真相:专业化骗税链条令人震惊

手握这些数据,专案组开始顺藤摸瓜,外调取证。经过长达三年的努力,专案组近日终于揭开了A公司和相关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真相。

检查过程中,税务人员发现不少涉案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只是出资人,或只是挂名,其实并不参与企业经营,有的与企业没有任何关系。通过逐步查证,专案组最终查明,这些企业都是A公司骗税的“工具”。

按照规定,出口货物退税必须提供供货企业开具的经国税金税系统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以及外汇管理部门核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2012年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已取消逐票核销,改为总量核查),三个部门之间会定期进行电子信息传递,以确保单证数据的准确性。专案组发现,A公司和相关企业竟根据这个出口退税管理机制,对应建立了“开票企业——出口企业——报关中介——地下钱庄”这样一个专业化分工、一条龙作业的骗税链条,作案手段极其隐蔽。

专案组查明,A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是这个骗税链条的主谋。陈某利用其曾在报关中介机构工作的经验,通过义乌货代公司搜集大量不需办理退税或无法正常报关而确实出口的货物信息,将相关货物作为其“借货出口”的货源,骗取出口货物报关单。专案组已查实,A公司申请报关单上的货物大部分为义乌小商品市场外商个人购买未作“旅游出口”报关的货物。此后,A公司再利用出口货物海关抽检率较低的服装、价值不高的小商品报关,以少报多,以低报高。

与此同时,陈某伙同他人通过购买、新办、合伙等方式,组建多家外贸企业和贸易型企业。一方面,他们以其控制的出口企业的名义报关;另一方面,利用某些地区招商引资的漏洞,从江西、河南等地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其控制的贸易型企业买票,多环节洗票,取得出口货物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通过地下钱庄从境外账户向其出口企业收汇账户支付货款,造成所谓的“收汇核销”,取得申报出口退税所需要的合法的报关单、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用以骗取出口退税。

专案组发现,本案犯罪嫌疑人极其狡猾,为避免引起退税管理部门的注意,他们设立多家出口企业,化整为零,将各出口企业的年出口额控制在500万元以下,且通常跨地区收购出口企业或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贸易型企业,通过关联企业互相开票,尽可能减少出口企业直接用从敏感地区(容易取得虚开发票的地区,如江西等地)取得的进项发票直接申报退税。

专案组目前已查明,分布于浙江、安徽、江西、江苏、山东、上海五省一市的44家涉案企业,无货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9099.31万元,自行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8364.48万元,申报出口退税1815.69万元。由于发现及时,杭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已对所辖出口企业暂扣退税款1204.86万元。

本文作者:沈越。明税律师整理、转载,如有疑问请联系newsletters@minterpku.com或者致电0105900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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