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8家企业开展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2014年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安排和当前税收工作形势,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和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集团,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合作开展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工作)。

 

一、工作目标

2014年风险管理工作的目标是,促使企业建立健全税收风险内控体系,提高税法遵从度;推动全系统了解掌握相关集团企业及其所处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税收政策和税收风险,建立完善大企业基础信息库和分行业税收风险特征库,创新风险应对方式,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完善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通力协作的风险管理工作机制。

 

二、工作组织

在组织方式上,以税务总局和省局统筹为主,各地税务机关协调联动。税务总局层面,分管局领导召集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和稽查局,成立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规划、组织和督导此次风险管理工作。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成立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共享工作成果;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落实各项工作内容。

在工作分工上,税务总局负责风险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总体方案制定,与企业集团总部协调沟通,统筹采集企业集团数据信息,选取8户企业集团的部分成员企业进行税收风险解剖,整理、发布税收风险特征库等。总局从各地抽调业务骨干,组建行业管理团队,进行专业培训,各地要予以大力支持。省局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团队组建和培训、人员集中办公等执行层面工作。市局及主管税务机关落实税务总局、省局推送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反馈工作结果,根据要求加强后续跟踪管理。北京市国税局第五直属税务分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负责落实8户企业集团中总部在京的企业集团总部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承接税务总局推送的各项工作任务。

在部门配合上,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充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合作开展各项工作。在信息收集与风险评估、风险自查、案头审计和现场审计环节,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牵头,稽查部门配合;税务检查环节,稽查部门牵头,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配合。

三、工作步骤和主要任务

风险管理工作分为信息收集与风险评估、风险自查、案头审计、分类应对和反馈提高等5个阶段,各阶段主要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信息收集与风险评估(2014年7月31日前)

该阶段以税务总局和各省局为主,根据税务总局对信息收集与风险评估工作的统一要求,多渠道收集企业涉税信息,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加强对行业特点的了解,开展企业内控调查,对企业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进行识别分析,为后续风险应对提供依据。主要任务包括:

1.采集税务机关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以及通过网络搜索、专家咨询、部门交换等方式采集涉税信息,初步建立行业税收风险特征库和企业基础信息库。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2009~2013年度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管理台账、历年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情况等税务部门内部信息,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含企业所得税年审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明细表等)、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内部控制制度、重大事项相关的企业文件等企业报送信息,以及从工商、统计、科技、法院、证监、银监、发改、房产、建委等部门获取的第三方信息。

2.抽取企业2009~2013年度财务数据和生产经营数据等电子涉税数据。税务总局抽取已实现数据总部集中的企业的电子数据,各地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抽取未实现数据总部集中的本地成员企业电子数据。

3.各地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统一要求,落实税务总局推送的信息收集、内控调查、识别分析等任务,2014年6月30日前上报税收风险特征表,7月15日前上报风险识别报告,并及时将风险评估发现的涉税疑点推送企业进行自查。

4.税务总局组建行业团队,对各省局上报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特征表和风险识别报告进行审核整理,形成基础性的行业税收风险特征库。评价分析税收风险的严重程度及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进行风险等级排序,汇总整理潜在的税收风险列表和企业风险等级排名,形成风险评估总体报告,归纳整理各企业集团的税收风险列表,修改完善风险自查软件。

(二)风险自查(2014年7月1日~7月31日)

该阶段主要是由企业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对照自查软件中列明的自查要点,对企业2009~2013年度纳税义务履行中存在的税务风险进行自我排查纠错。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互动,指导、帮助企业开展自查。主要任务包括:

1.税务总局与企业集团总部充分沟通,研究制定企业集团及各成员企业的自查工作方案。统一发函布置企业开展税务风险自查工作,下发自查软件。

2.各地税务机关积极与当地成员企业联系,根据税务总局要求进行宣传辅导,指导本地成员企业开展风险自查。及时研究解决企业自查中反映的涉税问题和诉求,并将需要税务总局统一解释、答复的税收政策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对自查工作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也应及时上报税务总局。

3.自查结束后,成员企业应于2014年7月31日前向集团总部上报自查报告。集团总部统一汇总后,在8月5日前向税务总局报送集团总部及其所属成员企业的自查报告。成员企业要同时将自查报告报送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省局。

4.税务总局汇总企业集团总部上报的自查情况报告,及时将重大税收风险点反馈各地税务机关,供各地税务机关在下一阶段工作中参考。

(三)案头审计(2014年7月1日~8月31日)

该阶段分为省局全面案头审计和税务总局重点案头审计,主要任务包括:

1.省局组建案头审计团队,按照案头审计工作方案对本地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数据、电子财务数据等各种信息进行全面案头审计。税务总局组建案头审计团队,选择部分典型企业或部分重点涉税事项进行重点案头审计,并将发现的重大风险点推送各地税务机关。

2.省局汇总形成本地区全面案头审计工作报告,于2014年8月31日前上报税务总局。全面案头审计工作报告包括按户归集本地区成员企业自查情况、案头审计方案具体落实情况、案头审计结果和风险应对建议,省局和各地市局计划分别开展现场审计的企业名单及职责、分工,拟定的现场审计工作方案等。

以上3个阶段工作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牵头,稽查部门配合。

(四)分类应对(2014年8月15日~11月30日)

各地国税局、地税局组建联合工作团队,在案头审计基础上,对8户企业集团在本地区的成员企业分类开展风险应对:

1.对部分涉税金额大、税收风险高的成员企业,税务总局稽查局和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共同确定开展税务检查的企业名单,各地稽查部门牵头,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配合,承接税务总局推送的工作任务,在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名单和案头审计重大风险事项范围内,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开展税务检查。各地税务机关不得另行选择开展税务检查的企业名单。

2.对其他成员企业,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牵头,稽查部门配合,对案头审计阶段发现的疑点事项逐一进行现场审计。主要任务包括:

(1)税务总局约谈企业集团总部,告知现场审计企业名单、工作安排、需准备的资料清单以及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各地税务机关确定现场审计对象后,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提前通知企业。

(2)联合工作团队分别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案头审计疑点开展内部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核实涉税风险疑点,及时汇总现场审计情况,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在提供的资料上签章(字)确认。

(3)联合工作团队拟定初步审计意见,听取企业陈述和申辩意见后,形成现场审计报告,把现场审计过程中已经核实确认并且税法规定明确的税收风险,及时推送给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4)税务总局统一研究处理税企双方存在争议的重大税收政策问题,下发税务审计建议,并适时抽查、督导各地税务机关落实情况以及现场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5)各地税务机关参考税务总局的审计建议,对本地成员企业存在的税收风险进行核实处理,及时将企业整改落实情况汇总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组建工作团队开展现场审计。税务总局和各省局要组成督导组,抽查和指导下属税务机关的现场审计工作。

(五)反馈提高(2014年12月1日~12月31日)

该阶段通过对全流程风险管理进行系统梳理、总结和反馈,提高风险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水平。主要任务包括:

1.对核实确认的涉税风险,各地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共同督促企业尽快办理入库,尽早为完成全年税收任务作出贡献。

2.各地税务机关全面归集分析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的性质及成因,提出税务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建议。税务总局汇总整理后,统一发函反馈到企业集团总部,确有必要时将向国资委、审计署等相关监管部门反映。

3.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发现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并将总结报告(含前述税务风险防控建议)于2014年12月15日前上报税务总局。

4.税务总局对各地税务机关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修订完善税收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和具体措施,补充更新行业税收风险特征库和企业基础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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