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税解读:关于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公告的解读

明税观点:税务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一直广为诟病,江苏国税的更新修订对首违不罚,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规定等进行了完善。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结合《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一年多来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此次修订主要是在原《办法》基础上对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规定、说明理由制度、等进行了完善,对处罚的起点金额和处罚规则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案卷评查、责任追究等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对首违不罚进行了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一年内首次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应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一年内实施上述同类税收违法行为两次以上,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前款所指“一年”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同类税收违法行为”是指应当适用同一处罚条、款、项的税收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主要是考虑与地税机关的规定相一致,减少纳税争议,同时也给纳税人以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
2、对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规定进行了完善。一是主要是考虑与《行政处罚法》中对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规定保持一致。如在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中增加“受他人胁迫有税收违法行为的”这一情形。对减轻处罚的幅度进行了规定,添加“减轻处罚最低不得低于减轻前应处最低罚款额的50%”。二是主要考虑是为了维护行政处罚的严肃性,保证处罚的效果,我国《刑法》中对于减刑也有类似的限制性条款的规定。
本文来源于江苏省国税局,明税律师整理、转载,如有疑问请联系newsletters@minterpku.com或者致电0105900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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