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管理:面对纳税评估纳税人该如何应对

前一阵子,一家公司的老总给笔者打电话,说税务机关对其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后,发现了多处问题,要求自己和财务人员接受约谈。实地检查时,税务机关又要求公司提供凭证、合同等资料,最终公司补缴税款、滞纳金30多万元。整个评估过程。前前后后经历了一个多月。这位老总说,自己很苦恼,不知道面对纳税评估,自己该如何应对。

相信,这位老总的经历,许多纳税人都体验过。那么,面对纳税评估,纳税人到底该如何应对呢?

 

对评估做到心中有数

遇到纳税评估,特别是评估补税或出现问题要移送税务稽查时,你最先想到的是什么?许多纳税人首先想到的,肯定是托关系、走后门。其实,对大多数纳税人来讲,出现涉税问题,多是因为对税法掌握的不精、不深、不透,并不是故意为之。而纳税评估,恰恰可以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掌握和运用税收政策,减少并解决因税法理解偏差而产生的涉税问题。同时,作为介于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中间环节,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的重要一环,而且随着税源管理的精细化、信息化和服务化,它会变得越来越重要,也越来越常态。因此,纳税人一定要对纳税评估有一个正确认识。

同时,纳税人也应该注意,纳税评估有规范的程序,有明确的要求,还有一些限制性条件,如纳税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才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一般情况下纳税评估只补缴税款、滞纳金,不处以罚款,有特殊情况如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才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等;同时,纳税评估还对税务检查进行了规范,如未经批准,税务人员不可以随意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业务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或实施调账检查等。因此,纳税人要了解纳税评估的有关规定,注意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实地检查时积极应对

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会事先通知纳税人。纳税人接到通知后,应做好评估前的准备,尽可能健全账务资料,规范会计核算,规避涉税风险,如对企业的整体财务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对企业账务处理、经营、内部控制各个环节涉及到的税务风险进行预测,根据评估相关指标对企业的财务数据和申报数据进行测算,及时改正纳税申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实地检查前,税务机关一般会给被评估对象一定的自查时间,有的在确定日常检查对象时,会给纳税人一次约谈机会,即要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通过初步稽核评估认为的可疑之处进行核实并作出解释,如果纳税人的核实结果与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结论一致或基本一致,税务机关将不再实地检查。因此,纳税人要把握机会,在约谈环节,能澄清的问题尽量澄清,能解决的问题尽量解决。

 

约谈中把握问题关键

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对于税务机关的询问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义务如实回答或解答。因此,作为纳税人,一定要积极配合,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到税务机关接受约谈,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约谈时,评估人员会与纳税人交换意见,分析存在的问题,听取纳税人的解释,并宣传税收政策,纠正纳税人的错误认识和理解偏差,解答纳税人的疑难问题。所以,评估约谈过程实际上是纳税人学习税收法律政策,提高税务处理能力和水平的过程。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纳税人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在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基础上,纳税人可自行改正,一般是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除特殊情况之外,不给予罚款处罚。但如果发现纳税人故意违法的,特别是存在偷、逃、骗、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依法稽查,应特别引起重视。

纳税人在接受约谈时,还存在一个申辩、举证特别是说服税务评估人员的环节,这直接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因此,纳税人既要积极沟通又要据理力争,摆事实、讲道理,用证据说话,力争求得税务机关的理解,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处理损失。同时,对有异议或认为税务机关认定的事实有出入的,要大胆进行陈述和申辩。另外,纳税人还可采取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善于借助好“外力”

无论是评估约谈、纳税自查、实地检查,还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都有严格的时限要求,都有一套规范的程序,而现行税种多、税法又比较复杂,纳税人要在短时间内,从容面对税务机关的询问、查账、盘点等工作,确实难度不小。

纳税人不妨借助税务中介的力量,在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财税处理、所得税汇缴等方面进行事前审核把关,减少差错。因为他们不仅拥有深厚的理论知识,还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不仅可以帮助纳税人进行纳税自查,还可以代理纳税人进行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且,税务中介机构具有公正性和独立性,税务机关对其代理、鉴证等事项比较认可,可以起到帮助企业规范核算、证明账务等作用。比如,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内,企业自行申报时其中有的指标异常,存在涉税问题,税务中介机构帮助企业纠正后并出具鉴证报告,企业只要在当年的5月31日之前进行补充申报,就可以避免税务处理。

作者:杨海麟 廖永红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州区国税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明税律师整理、转载,如有疑问请联系newsletters@minterpku.com或者致电0105900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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