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2012年11月中央财税法规集锦(二)

九、2012年10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综[2012]80号)

《通知》明确,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视机,是指含有电视调谐器(高频头)的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包括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液晶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背投电视机以及其他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十、2012年9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

《公告》明确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十一、2012年9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十二、2012年9月27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信息数据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12]29号)

《通知》指出,为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及时监测分析试点运行情况,拟建立营改增试点工作动态信息和数据分析的报告机制。

各试点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称试点省市)应编发营改增试点工作动态,不定期向财政部报告本地试点运行动态。同时,根据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于每月纳税申报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部网上直报平台填报试点相关运行数据,并同时形成运行评估分析报告函报财政部税政司。

十三、中共中央组织部等2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通知》规定,在缴纳所得税方面,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在国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兑换外汇汇出境外。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业务。

十四、2012年9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2]445号)

《通知》指出,为加强和规范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发现并纠正执行过程中税款分配不准确的问题,保障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运行,全面掌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基本情况,总局决定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款分配情况开展检查。

十五、2012年9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

《意见》指出,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政策措施,引导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研发活动;改进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合理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加大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的落实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的考核措施,加强对不同行业研发投入和产出的分类考核。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央企业围绕国家重点研发任务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创新活动。加大对中小企业、微型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和金融支持,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规模,通过贷款贴息、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建立政府引导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完善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向中小企业技术转移的公共服务平台,健全服务功能和服务标准。支持企业职工的技术创新活动。

十六、2012年9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2]432号)

《通知》指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认真落实好近期发布的各项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规定

积极做好各项出口退税服务工作

逐步健全出口退税内控外防体系,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十七、2012年9月14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65号》(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65号)

《公告》指出,自2005年1月1日起,欧盟所有成员国的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此后,欧盟持续将其认可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作为欧盟具有强制约束力的会计准则。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欧盟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及其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截至2010年12月31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发布并生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被欧盟认可,并且在欧盟成员国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实施良好。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2年1月1日起,欧盟成员国上市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所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

十八、2012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

《通知》指出,为理顺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的征缴入库和分配管理工作,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

十九、2012年9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废止<出口收汇核销管埋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汇发[2012]50号)

《通知》规定,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公告,宣布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汇传[1995]13号)及其附件废止。

二十、2012年8月1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

《通知》规定,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划分。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试点地区,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试点地区。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试点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本通知自试点地区扩大试点实施之日起施行。

二十一、2012年8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取消免征资格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2]386号)

《通知》指出,北京市农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179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北京)、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吉林)和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江苏)所属分公司,按照其分公司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取消中担投资信用担保公司等4家担保机构免税资格。上述被取消免税资格的担保机构自2012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本文来源于网络,原文作者:注册税务师齐洪涛。未名明德整理、转载,如有疑问请联系newsletters@minterpku.com或者致电0105900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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