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税务:北京进一步加强自然人股权转让个税征管力度

早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就曾在《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中明文规定,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交易,应在工商变更前,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由于工商局和税务局之间长期以来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国税函〔2009〕285号文的上述规定并未得到很好的实施。

为了堵塞这一监管漏洞,2011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每月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当月终了15日内完成交换。此后,各地税务机关对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明显加强,并颁布一些地方细则。

近日,北京市地税局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继发布了两个名称一样的公告:《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5号公告和6号公告)。这两个文件进一步细化了自然人股权转让交易发生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和变更工商登记的一般流程、纳税申报的时间,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北京的纳税人应对此予以关注。

5号公告和6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 1.  纳税(扣缴)申报和工商变更登记的一般流程

 

  • 工商变更登记前,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持相关资料到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填报《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 股权变更企业持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税务证明及其他资料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 股权变更企业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 2.  纳税(扣缴)申报时间和地点

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或纳税义务的转让方,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后至股权变更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到发生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 3.  纳税(扣缴)申报须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扣缴)申报通常需提供如下资料:

  • 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和复印件、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
  • 公司(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已经解缴税款的,应提供相关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提供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的净资产评估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的如下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的,还应提供:

  • 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的,应提供股权变更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的,应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 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应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 4.  实施日期

5号公告和6号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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