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研发中心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鼓励外商设立研发中心,并对研发中心提供了各种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10年。

符合条件的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不包括技术贸易和除中试以外的生产活动,也不包括培训。

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不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

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研发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行研发技术的转让收入、技术开发收入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合同经科技部门认定登记。

3.投资总额内、或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进口的自用研发设备免征关税(由于增值税制的改革,进口环节增值税不能免征,但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和船舶、飞机、特种车辆、施工机械),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免征进口关税。

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符合前条条件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4.研发设备可直接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

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有疑问请联系newsletters@minterpku.com或者致电01059009170

税收优惠与规划

Related Articles

0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