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外籍人员个税筹划

外籍人员要避免纳税申报错误,一方面可以自己通过深入了解和学习,吃透税法规定,掌握纳税申报的关键点;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来申报纳税,这样不仅能有效避免自行申报中的失误,还能在税务师的帮助下合理筹划,最大限度地减轻个税负担。

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外籍人员个税筹划一般主要有以下4种方式,实际运用中可灵活选择。

第一,合理安排在华居住时间。从税法规定看,外籍人员在华居住时间越长,纳税义务越重。因此,外籍人员可以通过合理安排在华居住时间的方式来免除部分纳税义务。具体来说,对准备长期在华居住(1年-5年)的外籍人士,可尽量在满5年前安排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的离境,这样可以使其离境期间的境外收入免予在境内纳税。对短期来华(90天或183天-1年)的外籍人士,应尽量将自己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控制在90天(或183天)以内,这样可以使自己在中国境内期间由外国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在境内纳税。

第二,转变个税计税项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类项目,并分别采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一笔相等金额的收入,如果税目不同,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不同,甚至相差很大。因此,对工资、薪酬较高、实际适用税率在25%以上的外籍人士,在条件允许时企业可将其部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20%的税率)、稿酬所得(14%的税率)等,通过降低适用税率、增加扣除金额的方式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的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企业可将部分外籍人员安排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在保证外籍人员年度总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将其一部分工资、薪金转变为董事津贴,从而使其工资、薪金所得转变为劳务报酬所得。

第三,变换所得税的纳税税种。对于在华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士来说,从企业取得相同数量的工资、薪金或红利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种类及金额是不同的。根据规定,外籍人士的工资、薪金可以作为费用抵减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但其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外籍人士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可以依法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外籍人员可以通过变换所得税的纳税税种的方式减轻自己的个税负担。

比如,某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而在公司工作的外籍人员由于工资、薪金水平较高,可能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在3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对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籍人士可以将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从企业所得税后列支的股息红利所得,使其获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达到大幅度降低税负的目的。

第四,降低名义工资。我国税法对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住房、伙食等补贴全额计入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人士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某些补贴则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外籍人士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改变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相应地降低名义工资数额,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增加个人实际收入水平。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把外籍人士的现金工资转变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提供的上述补贴,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增加其税后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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