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 年4 月20 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文件,以下简称“27 号文”)。27 号文对国务院201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文件,以下简称“4 号通知”)中有关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部分操作的问题。与以往众多税收文件相同,27 号文件也追溯自2011 年1 月1 日起执行。

现就其中的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部分,作如下的解读说明。

 

一、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27 号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包括:“两免三减半”的定期减免、优惠税率、职工培训费用扣除、外购软件折旧摊销奖励以及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处理。上述企业依照27 号文的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1、“两免三减半”及优惠税率

企业类型

优惠政策

新办符合条件软件企业 两免三减半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新办企业”的标准

根据《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结合27号文的最新要求,能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如下:

Ÿ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Ÿ   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Ÿ   根据27号文的要求,“新办”的时间要求为2011年1月1日后。

    (2)“两免三减半”的说明

根据27号文的规定,两免三减半指的是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017年12月31日前),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与此同时,27号文还规定了企业获利年度、获得资质时间与定期减免税开始期的关系:

Ÿ   如果企业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

Ÿ   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举例说明如下:如企业2012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则其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时间和定期减免的关系如下:

 

企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认定的时间

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1.   2013年5月31日之前 12.5% 12.5% 12.5%
2.   2013年6月 25% 12.5% 12.5% 12.5%

 

2、职工培训费用扣除

27号文明确,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的规定,上述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1)如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无法准确划分,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规定,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如职工培训费可以准确划分,则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除却职工培训费的部分,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外购软件折旧摊销奖励与不征税收入

 

(1)符合条件的外购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27号文对能够享受上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软件企业的资质进行了原则性地规定。文件指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将新另行制定《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

与国发[2000]18号文件下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比,27号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标准进行了更为科学和严格的规定:

 

 
Ÿ   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法人企业;
Ÿ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Ÿ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Ÿ   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Ÿ   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Ÿ   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Ÿ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此处需要强调的是,不同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新研发费用归集口径,27号文直接援引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确保了相关工作的延续性,避免了因口径差异导致的潜在税务风险。

 

 

三、过渡期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出台财税[2008]1号文件(以下简称“1号文件”),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该文件中的某些条款已自2011年1月1日期失效。27号文明确在2010年12月31日前,经认定可享受1号文件中的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明德建议

 

27号文对可以享受相关优惠的软件企业设置了较以往更为严格的规定。从200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新标准变化来看,以后软件企业资质的获取过程将需要更多的准备。

有鉴于此,尽管《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尚未公布,我们仍建议企业尽早参照27号文中所列示的标准,对企业各项条件进行评估,以确认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企业应对相关认定管理办法的出台予以关注,尽早开始准备相关申请资料,确保在最快的时间内获取相关资质认定,充分利用4号通知和27号文给予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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