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而降,天使投资人的税务礼包

自2015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开始试点相关的税收政策,以下为相关内容。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文件还对创业投资企业相关政策条件、天使投资个人的条件、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执行时间及试点地区进行了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请点击下方 阅读原文 查看。

本文作者:明税律师事务所,税收优惠部。

税收优惠与规划

Related Articles

0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