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实务:2015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查工作应对

近期,全国多地税务机关对企业2015年度申请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务优惠情况进行了大规模的检查。由于2015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依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等文件实施,故本次全国性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查工作依然按照旧有规定进行。多地税务机关也明确表示:针对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或疑点的、有较大亏损或连续亏损的企业进行延伸核查,对涉嫌偷逃税额的移交稽查处理。

一、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事项

税务机关在核查工作中可能关注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财务核算和管理

1、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涉及多个项目应该分别归集;

相关核查材料: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2、对研发费用进行专账管理,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真实且资料齐全;

相关核查材料:对研发费用进行专账管理,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真实且资料齐全;

3、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

相关核查材料: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4、研发费用真实且按规定报送资料;

相关核查材料研发辅助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发票。

(二)研发活动范围

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相关核查材料: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时,企业还需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三)适用行业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发活动。

(四)允许加计扣除费用

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相关核查材料: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研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研发辅助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发票。

(五)合作开发

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需要符合上述三个审核事项的规定。

相关核查材料:合作开发合同。

(六)委托研发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相关核查材料:委托开发合同及受托方提供的关于该项目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七)费用化与资本化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相关核查材料: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

(八)集团分摊研究开发费

企业集团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相关核查材料: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二、常见的典型问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典型问题包括以下几方面:

1、研发项目不满足法规规定的 “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的要求,例如有些项目仅对产品或办公软件等进行集成或升级,该类属于企业产品(服务)常规性的升级,不适用加计扣除。

2、加计扣除的费用未按正向列举的进行归集,将商业医疗保险、移动通讯费、工作餐费、部门活动费、福利费、人才服务公司服务费、外包服务费等非研发费用计入其中,超出了规定的范围。

3.对非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发生的费用进行了加计扣除。

4.未按会计核算要求区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将已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全部列入当年研发费用。

5.委托开发项目,委托方与受托方均进行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明税建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核查并不等同于税务稽查,但企业存在重大问题同样会面临稽查的风险。因此,明税建议企业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点,并做好相应的调整和应对工作。

1、企业应区分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在签订合同中要求受托方提供关于该项目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合作研发的由合作各方分别核算自身承担的实际研发费用。

2、企业应严格区分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成本,建立一套完整的研发投入管理体系,为税务机关审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时提供依据。

3、企业在选择研发项目时注意剔除掉常规性升级或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几类项目;在归集研发人员费用时剔除非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如行政、物流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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