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管理新政策落地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对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应符合的条件进行了列举,并规定了详细的备案资料。该通知取消了资质认定管理,调整为备案后核查。至此,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管理新政策正式落地。

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管理新政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二)软件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软件企业备案部门

享受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76号文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规定的备案资料。

(四)软件企业备案资料要求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二、软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

软件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2015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三、软件企业的后续管理

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在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税务部门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该规定取消了资质认定管理,只有备案与核查过程了。

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两个月内将复核结果反馈省级税务部门。至此,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过程真正结束。

根据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了解到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并没有确定下来,后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可能会有更进一步的细则出台。

四、通知的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项至43项及第46至48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

同时,该通知对集成电路企业的条件要求及备案资料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具体可以参考《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税收优惠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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