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漫画”事件引发的个税思考

近日,快看漫画与其签约画家尤米在微博上展开了一场关于按月代扣、延迟上缴个税是否合规的论战,引发了网络上的广泛关注。笔者仅从税务角度出发,谈谈此事件的几点启示。

一、网络漫画是否能按照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

快看漫画关于适用稿酬项目征税的说明如下:“虽然其由于时代所限,只规定“报刊”,但实际上各种形式的杂志、电子杂志、网络传播的连载实质相同,都适用这一规定缴纳所得税。”显然,这一主张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的支撑。漫画以网络连载的方式呈现给大众,并不是税法意义上的图书、报刊形式。快看漫画支付签约画家的报酬所得,也并不符合国家现有税法下定义的稿费标准,所以快看漫画以稿酬所得计征个税的行为是否合法,有待商榷。

二、快看漫画一次性缴纳税款是否合规?

快看漫画援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第四条:“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并据此认为,其在连载结束后一次统计稿费、一次结清税款的行为,合理合法。

事实上,上述条例解释的是如何计税的问题,而并没有说明如何缴税。须知计税和缴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此规定不能为快看漫画私扣作者稿酬而延迟缴税的行为开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由此可见,快看漫画在作品连载期间每月代扣、连载结束后一次结清税款的行为,并不合规。

那么对于纳税人而言,分次缴税和一次性缴税,缴税金额是否会有不一致?为便于大家理解,可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假设一:快看漫画签约画家A,并约定从2014年9月份开始按照3000元/月的标准支付稿酬,至2014年11月份连载结束。计算过程如下:

2014年9-11月画家A应纳税所得额=3000-800=2200元(800元为扣除费用)

2014年9-11月画家A应纳个税=2200*20%*(1-30%)=308元(20%、30%分别为稿酬适用税率和减征比例)

假设二:快看漫画签约画家A,并约定2014年11月份连载结束时一次性支付稿酬9000元。计算过程如下:

2014年画家A应纳税所得额=9000*(1-20%)=7200元(20%为扣除费用比例)

2014年画家A应纳个税=7200*20%*(1-30%)=1008元

同样的稿酬所得,第二种方式要比第一种方式多缴纳税金84元(1008-308*3)。可见,同样的收入不同的缴税方式下,纳税人的缴税金额可能会不一致。

三、此事件中快看漫画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上述所指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快看漫画在长达9个月时间内代扣签约作者个税但一直未缴纳税款,此行为或已构成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其性质是偷税漏税还是延迟缴税,则需由有关部门审查判定,并根据结果给予相应处罚。

这一事件引起的关注,也给业界其他公司一个警示。公司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公司税务合规性的把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系统,避免出现类似税务违规行为。同时,纳税义务人也应当提高纳税意识,不要因为法律知识和纳税意识的淡薄而给自己的创业道路蒙上阴影。

本文作者:临夏夕寒,明税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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