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快讯:清理暂停,地方税收等优惠如何继续?

明税律师事务所  税收优惠部

2015年5月11日,国务院在其网站发布了《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25号文明文规定暂停国发〔2014〕62号文要求的清理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并明确既有优惠在过渡期内可继续实施。

本文明税旨在介绍25号文的主要内容,并对企业如何采取下一步的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提出建议。

一、既有税收等优惠政策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国发〔2014〕62号文一刀切地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未对既有的税收等优惠的执行设置过渡期。这导致实践中企业和税务等部门之间产生大量的争议,并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25号文修正了国发〔2014〕62号文的规定,确立了既有税收等优惠政策逐步淡出的原则,明确既有优惠过渡期内可继续执行。

25号文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这对企业而言无疑是重磅利好。国发〔2014〕62号文下发后,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清理工作并取消了企业既有的地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实施。随着25号文的发布,企业应即刻清理核实本企业是否存在既有税收等优惠在国发〔2014〕62号文下发后被停止执行的情形,并尽快与主管部门沟通以争取既有优惠的继续实施。必要时,可寻求税务律师的协助。同时,企业应与主管部门保持有效沟通,以了解既有优惠执行过渡期的时间设置。

二、地方政府未来仍可制定不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优惠政策

财政支出型优惠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25号文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这或许可以理解为中央政府仍然允许地方政府未来出台或实施不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优惠政策,而既有的类似优惠仍然可能长期实施。

三、经济下行背景下税收等优惠的未来,及企业的应对策略

或许是出于应对近期的经济下滑和维护地方政府公信力的需要,国务院出台了国发〔2015〕25号文,暂停了国发〔2014〕62号文要求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清理工作,并要求各地根据情况对既有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执行设置过渡期。

但企业应该意识到,税收等立法权的统一和规范仍将是大势所趋,地方不合规的税收等优惠将逐步淡出。地方出于招商引资目的出台的各类违法违规的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不仅违背了税收法定的原则、破坏了国家税收立法权的统一,还造成了不同地区企业之间、乃至同一区域不同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有利于消除地区间的“洼地”、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并促使地方政府朝着服务型政府的方向转变,同时也有利于预防腐败。

而且,优惠清理的暂停,并不意味着“旧时代”的“好日子”的回归。相反,在经济下行、地方政府财力紧张的背景下,不难想象,个别企业即使依据25号文要求地方政府或主管税务机关落实既有优惠也可能面临现实的困难。更何况,25号文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对已出台的优惠设置过渡期。

对企业而言,一方面应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争取既有税收等优惠在过渡期内的继续实施;另一方面,应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和规范自身的经营和税务架构,利用税法统一的优惠政策做好自身的税务规划,以更好地应对未来的税务挑战和税务风险,争取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税收优惠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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