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填报及建议

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有多处关于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研发费用投入情况的填写。如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均要求详细罗列企业各项研发费用情况。但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对于研发费用归集的范围及要求各不相同。本文主要对以上各表格中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以及填写要求做汇总阐述。

 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研究费用”

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9行的研究费用,明确要求企业填报当年研究费用总额。从字面意思来看,开发费用并未被包括在内,这或许可理解为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应当单独确认。另外,根据明细表来看,研究费用被分为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两类。

对于高科技企业而言,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资质,或者申请加计扣除优惠时,均需要提交企业前三年或者上一年度的研发费用数额。主管税务机关会将企业申报材料中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与本报表第19行填列金额进行比对,如出现明显不合理,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务规范核算程度的怀疑,进而影响高新技术企业,或者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享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填写及要求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填写需要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201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70 号),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具体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范围及其他有关政策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扩大

通知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8]116 号)明示的企业可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外,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药品的临床试验费等也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扩大后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 号)规定的中关村、东湖等试点范围的研发费用范围一致。至此,全国范围内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将执行新的归集口径。具体的扣除范围有:(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二)申请加计扣除的其他注意事项

1.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国税发[2008]116 号并没有要求企业对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做专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各地在执行中也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大部分地区并没有相关的要求。北京市自 2011 年要求企业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财税[2013]70 号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2.需有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鉴定意见书。国税发[2008]116 号规定,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部分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如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各地政府对于项目的鉴定工作要求不一。如北京市自2011年起,要求企业对研究开发项目提交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做项目鉴定,企业可持市科委开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手续。

财税[2013]70 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并明确研发项目需要去科技主管部门做鉴定。

除上述规定之外,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依然按照国税发[2008]116 号的规定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的“研发费用”

该表的填写需要重点关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于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要求以及企业研发费用辅助账的建立。

(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需设辅助账

2013年,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 27 号)文件(以下简称“公告”),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会计核算及《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辅助核算,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公告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要求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核算应完整准确反映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并将辅助账册及相关凭证、表格留存备查。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 号)的规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公告要求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区分不同研发项目,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

(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填报范围

明细表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范围与《工作指引》一致:(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5)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6)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8)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的“研发费用”

该表的填写同样需要关注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43 号公告)的规定,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按照国税发[2008]116 号的规定执行,具体的扣除范围有:(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建议

企业在填报相关研究开发费用时,应注意:(1)各表间的逻辑一致性,特别是具有多类优惠资质的高科技企业,其各项优惠资质均有不同的研发费用要求。(2)纳税申报表与各类优惠资质申报材料之间信息的一致性。填报的所有信息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研发费用加计的要求,避免纳税申报表与高新、软件企业等申报材料信息不一致。

此外,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应规范、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的管理。建议企业在现有财务制度的基础上,尽量建立逻辑一致的研发费用归集方式和辅助账,提高公司在研发费用管理上的规范性,减少企业在所得税政策执行中的税企争议。

本文作者:明税律师事务所施志群,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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