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律师:税务总局多方面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

背景说明

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总函[2014]年318号,旨在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强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其原因在于:

1、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看,股权投资和转让前景广阔,税源潜力很大,是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渠道。

2、股权交易具有隐蔽性强、涉税数额大、税收易流失等特点,需要进一步加大企业所得税征管力度。

3、保障实体经济和股权交易税源征管的税负公平,提高税收征收率。

除却《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本通知立足于此前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等文件。

文件具体要求

建立健全股权转让信息获取机制

1、加强内部信息获取

  • 强化企业股权转让年度纳税申报制度,严格审核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切实掌握纳税人股权转让详细信息,强化纳税人申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的比对。
  • 加强变更税务登记环节信息的获取,因股东变化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应及时掌握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转让价款、交易双方联系方式和主管税务机关等有效信息。
  • 建立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关于股权转让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股权交易一方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核实相关股权交易信息的,另一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协助核实。

2、加强外部信息获取

  • 继续加强税务、工商部门合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推进建立后续信息交换常态化机制和具体操作办法,推进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共享,加强对有效信息的充分利用。
  • 建立规范的公开信息收集制度,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公告、产权交易所网站信息、各大门户网站财经频道股权交易新闻等加强信息比对分析。

创新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方式和手段:专业化、信息化管理

1、建立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强化对股权转让方实现收入与受让方取得股权计税基础的逻辑审核,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2、对企业重组、清算等复杂的股权交易事项,实行专家团队集中式管理。

3、加强信息化建设,将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纳入风险管理和后续管理的总体框架,嵌入统一的税收管理平台,形成征管合力。

建立股权转让征管的长效机制

此外,税务总局还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建立股权转让征管的长效机制。各地税务机关应坚持并发扬在股权转让征管方面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规范税务工商信息共享、信息梳理清分、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前置管理和股权转让所得税分类管理等工作,扎实推进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工作。要对股权转让交易定期检查、加强评估。

对于纳税人的管理:引导主动遵从

1、建立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确定性工作机制,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细化政策操作规程,畅通基层交流、反馈问题的渠道,定期跟踪政策执行效果,便于纳税人遵从和基层税务机关执行。

2、从股权投资、分红、股权变更、重组、清算等环节入手,依法落实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实现时点、金额确认、计税基础、转让所得计算等相关政策,将政策落实作为加强股权转让征管的切入点和风险关注点。

3、重点排查以下风险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持有不满12个月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集团内部之间股权无偿划转;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交易;转移至低税率地区的股权转让等。上述交易造成所得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明税评析:

此次税务总局再次行文要求加强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实际可理解为中国税务机关正在逐步强化对资本市场的税源管理。而从实践来看,多年来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源流失现象,也使得相关的征管工作需要更规范、合理的规制和管理方式。

对于企业纳税人而言,在此后的股权转让交易中,应当充分重视税局所关注的五类重要风险点,即: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股权投资;取得持有不满12个月的权益性投资收益;集团内部之间股权无偿划转;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交易;转移至低税率地区的股权转让等。如企业在交易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上述情况,则建议应提前考虑调整交易方案或准备相关纳税事宜,尽可能的规避被动调整。

并购融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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