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律师:研发机构认定有利于企业维持高新资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于企业的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有明确的要求,不仅要求企业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文件,还要求企业必须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近日,北京市科委下发了《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发布旨在鼓励建设有高水平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企业申请认定北京市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办法自2014年6月16日起施行。

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从事自然科学及科学技术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为开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企业,或者企业内部从事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以及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实现科技进步的基础条件。

企业研发机构的形式可分为法人企业和企业分支机构。

  一、法人企业的认定要件

1、申请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应当是在本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3、企业信用情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4、工商登记注册时间在1年以上;有固定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其他开展技术研发所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200万元以上。

5、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人数不低于50%;专职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不低于60%。

6、上一年度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7、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足1千万元的,要求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200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千万元以上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采用超额累计计算,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 年销售收入不足3千万元的,比例不低于20%;
  • 年销售收入在3千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部分,比例不低于15%;
  • 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比例不低于10%。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8、近三年拥有以下科技成果或者奖项之一:

  • 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至少3项实用新型专利;
  • 制(修)订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质性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
  • 国家秘密技术;
  • 国家新药或者临床批件;
  • 国家动(植)物新品种权;
  • 认定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
  • 国家或者本市科学技术类奖励。

注意:已获得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资格的企业,除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同外,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或者所属母公司的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申请。

二、分机机构的认定要件

1、申请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应当是在本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3、企业信用情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4、有固定场所、科研仪器设备以及其他开展技术研发所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300万元以上。

5、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不少于30人。

6、所属公司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采用超额累计计算,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 年销售收入不足3亿元的,比例不低于5%;
  • 年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上、不足10亿元的部分,比例不低于3%;
  • 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含)以上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或者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7、近三年拥有以下科技成果或者奖项之一:

  • 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至少3项实用新型专利;
  • 制(修)订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质性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
  • 国家秘密技术;
  • 国家新药或者临床批件;
  • 国家动(植)物新品种权;
  • 认定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
  • 国家或者本市科学技术类奖励。
  •  

(一)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应当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认定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材料要求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二)资质申请

市科委自正式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形式审查:市科委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形式要件的,予以受理。

现场考察:受理申报材料后,市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科研条件及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核等。

公示:现场考察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市科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科委予以认定并颁发《北京市级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现场考察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告知理由。

(三)资质维持

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自通过认定之日起,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结合现场考察。

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市科委提交复核申请材料。复核申请材料参照认定申报材料要求提交,重点说明三年建设期间发展情况。

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当在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调整情况书面报送市科委备案。

(四)资质撤销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资格:

  1. 1.、 逾期未复核的;
  2. 2.、 复核结果不合格的;
  3. 3.、 所在单位自行要求撤销或者被依法终止的;
  4. 4.、 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5. 5.、 市科委认为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企业研发机构。

四、可获得的扶持政策

(一)人才奖励、激励制度

1、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符合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管理政策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二)机构可享受的优惠及支持

1、科技立项时,优先支持具有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

2、设立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扶持,鼓励申请北京市科技服务业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3、鼓励有条件的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加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根据可开放的科技资源量以及对外提供的服务业绩,给予财政科技经费支持;

4、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科技成果在北京市实施转化的,可享受《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1]73号)有关政策。

5、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可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6、在京设立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总部企业,符合《关于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的工作意见》(京政发〔2013〕29号)有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关政策。

7、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设立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可按照《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9]15号)相关规定享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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