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需设辅助账

近日,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7号)文件(以下简称“公告”),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会计核算及《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辅助核算,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

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要求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核算应完整准确反映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并将辅助账册及相关凭证、表格留存备查。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则依据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公告要求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区分不同研发项目,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工作指引》中关于研发费用的归集标准及口径如下: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企业应按照要求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2、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明税解析:

自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原有大量高新技术企业被“洗牌”。而新的高新标准实施以后,由于研发费用归集要求及标准与其他常见标准存在差异(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等),不少企业归集研发费用的依据往往问题较大。故一些地方(如天津)的高新监管机构要求企业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而北京地区则一直未明文要求,往往只在抽查高新企业时才要求企业临时整理。

此次北京国、地税联合发布公告,虽然在“是否增加了纳税人的额外负担,扩大解释了备案义务”等方面存疑,但其实践要求广大高新技术企业仍应予以关注。明税律师建议各高新技术企业,尽快梳理研发项目,按照《工作指引》的归集口径,对企业研发费用进行辅助核算,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以使企业继续享受高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来源于明税律师事务所,详情可参见:http://www.minterpku.com/publications/news/277.html;如有疑问请联系newsletters@minterpku.com或者致电0105900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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