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老二集团与文化产业的中国“税”梦之五:会展行业

之五、会展行业:山梁雌雉,时哉时哉!

如果说陈蔡之厄令当年的孔子狼狈不堪的话,如今的孔总可谓志得意满。动漫产业的斐然成就令集团上下欢欣鼓舞,斗志昂扬。卡通人物孔老二像唐老鸭一样走进了千家万户,在国际国内的影视节展上刮起了一股中国旋风。政府扶持、市场买账,眼看形势一片向好,日进斗金的孔总日子过得好不惬意。

朱子劝诫道,夫子夫子,满招损、谦受益,满招损、谦受益呢!陆子不然,说西方圣人讲的马太效应你可知道?多的会越多,少的会越少。孔总接话,小耶是不是哪里抄来的唷!老子早就说过,损有余而补不足那是天道,人道就是损不足以奉有余呢!我们应该乘胜前进。依我看会展行业不错,2013年第九届深圳文博会的影响就很大,成交额超过1665亿元了。朱子说,继续投资就是损、就是谦嘛!说到会展,前几年上海世博会的参观人数都达到了7308万呐。陆子点头道,文化会展只要有创意、有新意,肯定能办好,回头我们也搞个UFI认证去!

子曰:税不税?税哉!税哉!

这年月,不光文化、服务要创新,连税务机关的文件也迭迭出新呢。这不,新出台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又将不久前的财税[2013]37号文废止了,不过这两个文件关于会展的表述是前后一致的。根据文件后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归属于文化创意服务,是部分现代服务业的一种。

第一,营改增视角下的会展行业。

会议展览服务的提供方即会议展览的举办者(此处不对主办、协办、承办作区分),是会展行业产业链的核心。从会展举办者的角度来看,一方面需要对外支付场租费、场地搭建费、耗材费、广告费、食宿费、交通运输费,另一方面则是从参展商、参会方取得展位费、参会费等收入。在营改增之前,会展公司适用营业税“代理业”(原来也有地方适用“租赁业”的)税目5%的税率,基本都由全额征收改为差额征收,只不过各地允许扣除的费用范围不同。

营改增试点政策将会展业纳入到增值税体系,按照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对于会展举办者而言,能否取得足够的进项发票决定了其增值税负是增加还是减轻。假设某会展公司某期取得展位费、参会费收入80万元,支出场租费8万元,场地搭建费3万元,交通运输费用6万元,耗材费4万元,广告费5万元,则营改增前后的税负比较如下:

营改增之前,应缴营业税额(全额征收口径)=80万元×5%=4万元

应缴营业税额(差额征收口径)=(80万元—8万元—3万元—6万元—5万元)×5%=2.9万元(按照多地共同的可扣除范围,未将办公耗材费计入)

营改增之后,应缴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80万元×6%—(交通费6万元×11%+耗材费4万元×17%+广告费5万元×6%)=4.8万元—1.64万元=3.16万元

经过计算可知,营改增之后会展公司的增值税税负相比全额征收而言是减轻了,但是相比差额征收而言,反而增加了。如果展览场馆以及场地搭建(后者属于建筑安装)都纳入到营改增范围的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会进一步增加,增值税税负会比差额征收还低,对于会展公司而言是利好的。

另外,根据前述文件《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这也有助于会展举办者参与进军海外市场。

第二,会展业涉及的其它税种问题。

收取展位费、参会费不开发票确认收入,从而不缴少缴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这一现象并不是会展业所独有,跟今年炒得热热闹闹的电子商务税一样,同属于征管层面的问题。作为会展的举办者,还需要注意印花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一些有现场签订应税合同的展会上,如购销等,更多的存在于参展商和参会方之间,而会展举办者要注意履行在礼品赠送、中奖活动时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朱子:格物致知

朱子说,格物方能致知,我们要多了解别人或者别的领域是怎么干的,孔总的问题我先粗略的格一下。

有些国家和地区对会展业的财税扶持非常新颖,比如美国拉斯维加斯市政府规定,在宾馆的客房费中另加10%的特别税,将这部分收入划归展览公司作为税后利润。

陆子:发明本心

陆子说,宇宙便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要找到答案,我们只需发明本心,无需外求。

既然把会展服务归类为文化创意产业,鼓励之意自然溢于言表。不过从现有的政策体系来看,着实没发现有何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如果考虑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低税率优惠的话,倒可以沿着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的思路去找找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例如终端播放技术、后台服务和运营管理平台支撑技术、内容制作技术(虚拟现实、三维重构等)、移动通信服务技术等,将创意与科技融合,举办一批高水平的展会。

本文作者: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夏聪 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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