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律师就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问题接受采访

日前, 明税律师高级合伙人武礼斌就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问题接受采访,采访报道《营改增带来行业拐点 融资租赁困境待解》全文如下:

营改增带来行业拐点 融资租赁困境待解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发布时间:2013-11-13  作者:刘黎

企业融资,可以选银行、选小额贷款公司,其实还有一种方式,拿设备换流动资金,在融资租赁行业里,这种业务叫售后回租。都说企业融资难,对一些有设备、有潜力搞实体经济的企业来说,这就多了一种合法的融资渠道。

不过,从今年8月份开始,这一渠道似乎行不通了,问题和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如何理解?有多大影响?

王先生:你把你自己的东西卖给我,我再回租给你。就像你这个设备是你的,你现在需要钱,我给你1000块钱买下它,你再每个月分期还款,每个月给我100块左右,两年后这个设备还是你的。

正如在苏州从事融资租赁行业的王先生解释,所谓售后回租,和抵押贷款有些类似,就是以设备换取流动资金,企业付与融资租赁公司每年10%到15%的利息。王先生所在的融资租赁公司开业三年,超过200家需要资金周转的企业找过他们,他们给客户放款的总金额在4亿元左右。不过,看似红火的业务从今年8月份起停滞了。

王先生:从8月1号,新出来一个文件,应该是叫37号文件,要求我们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这个业务,本金和利息部分全额要开增值税发票,8月1号之前的做法是本金部分是不需要开发票的。比方说矿泉水,进价是一块,卖家是一块五,增值部分是5毛钱,增值税的概念是5毛钱那部分交17%,现在我们做售后回租的话,要求我们一块五全额开增值税发票,我们要交的税是那一块五的部分。

简单解释,停滞的原因是自8月1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试行后,融资租赁公司的售后回租业务因为税负大幅增加,难以维持。营改增之后,售后回租的本金和利息都得按17%纳税,到底税负增加了多少,王先生举例说。

王先生:1000万我们做两年,应该是140万的利息,如果是这样做的话要再加上170万。

记者:这170万是要给国家上的增值税?140万是给你们的两年的利息?

王先生:(利息)按月分摊。

现在,如果企业要走售后回租的渠道拿设备换钱,不仅要负担10%左右的利息,还得负担17%的增值税,借100万,要额外支出近30万。王先生一定要让记者一起去见见他的客户,浙江嘉兴的一家纺织印染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王先生所在公司要给这家企业提供1200万款项,合同签在8月1号之后,因为税负太高,双方都负担不了,纺织企业一直拿不到设备换来的资金。见面解释商讨,还是拿不出可行性办法。

王先生:你们来承担这笔17%的税?

财务负责人:那怎么行呀,那不可能的事情,那我这笔融资下来成本多少呀,吓死人了要。

自2007年金融租赁业务开闸以来,融资租赁行业一路高歌猛进,售后回租业务量又占到了整个行业的七八成,不仅在苏州,在长三角,其实营改增

政策的变化,影响的是全国的融资租赁企业,是整个行业。业务停摆,甚至奄奄一息,企业打算怎么办?营改增,绝大多数企业是减负,对售后回租这个特例,又有什么方法能破解困局?

谢先生是一家台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理,他告诉记者,8月1号以后,多数融资租赁公司的售后回租业务停滞,还在做的,也是行走在灰色地带,要么自行按照过去的政策,只对利息部分缴纳增值税,要么把合同日期改在8月1号之前,要么干脆变成了私下的交易。

谢先生:这些(国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当然也不会负担这些税,会把一些原本是台面上的正规的融资业务通通转到地下,以前会签约之后,会压个日期去税管所开个利息的增值税发票,现在完全不开发票了,直接做一个私人的借贷了,就在私底下签约,私底下付贷,走在制度外面的一个做法。

谢先生说,如果政策持续,公司撑不下去,或许会改做融资租赁的另一类别–直接融资租赁业务,或许会选择部分撤离。不过,他认为,他们的行业危机,也会让一些中小企业阵痛,尤其是在企业贷款并不容易的当下。

谢先生:这个会造成一般的生产型企业资金断裂之后,没有钱买设备,没有钱买(原材料),会造成整个市场的紧缩,生产力的下降,很多企业会有些资金压力,宁愿减少营运,减少成本,后续的影响会越来越大。

接受采访,融资租赁专家沙泉先生也是感慨售后回租行业面临的难。开药方,指方向,沙泉先生给出的建议是把售后回租看成是类信贷业务。

沙泉:它这个政策说不好听,它只是给直租的,要改的话,就应该用信贷税收政策来套回租,而不能把回租跟直租搅到一起去,非要把回租的政策搅到直租里面去,税务的征管成本,征管难度是相当相当的大。

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武礼斌的意见一致,怎么改,关键要看对售后回租的定性,它不是货物交易,而是金融服务的一种。

武礼斌:要把它看做金融业,不要把它看成是有形资产的交易,来制定它相关的税率政策,不要把它看做是货物买卖,不要征它这个环节的增值税。金融业还没有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将来纳入试点,一定会适用一些有别于其他行业的税负水平。

本文来源于明税律师事务所,详情可参见:http://www.minterpku.com/whatsnew/interview/245.html;如有疑问请联系newsletters@minterpku.com或者致电0105900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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