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再次认定工作重要提示

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其特有的法定税收优惠,已经成为诸多企业积极争取和维护的重要资质。根据中国现行的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管理有初次认定、复审、再次认定等多种阶段类型。2008年度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于2011年度通过复审取得证书的企业是首批参加高新再次认定的企业,其再次认定的时间应为2014年。由于“高新再次认定”自08年以来尚属首次,为便于企业充分掌握再次认定工作与初次认定、复审的差异,顺利通过明年的再次认定,明税律师特就其中的难点内容和重点工作进行提示。

高新技术企业再次认定的基本要求与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通过复审的企业自颁发高新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以下简称“《指引》”)由此可知,高新技术企业自初次认定成功起,有效期最多为六年(初次认定有效三年,复审有效三年)。六年期满后,企业需要按照初次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再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再次认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初次认定的标准,认定主管机构会重点对企业申报前三年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项目情况、研发费用与高新收入比例、研发人员比例、科技成果转化数量、研发管理水平及成长性等软硬件指标进行审查,以确定企业是否可继续持有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从而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

2008年度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于2011年度通过复审取得证书的企业是首批参加高新再次认定的企业,再次认定的时间应为2014年。

2014年度高新企业再次认定的难点提示

国税函[2009]203号文要求高新企业在通过认定后的三年内每年都必须维持并满足高新认定的基本条件,如研发费用比例、高新收入比例、研发人员比例和研发活动等。

同时,认定机构每年都会开展高新企业管理和抽查工作。2013年度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查工作已经完成。认定机构对于高新企业的常见问题有了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在进行再次认定工作时,主管机关对相关条件的审查将从严掌握。

结合近年来高新抽查中所出现的问题,我们认为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再次认定工作将重点对企业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和核心自主性、研发费用的合理归集等方面进行重点考量。

明税律师就高新再次认定工作的建议

明税律师建议参加2014年度高新再次认定的企业应该对近三年开展的研发活动、研发费用以及人员安排提前进行合理的规划,对历年备案的高新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的梳理和调整,以确保相关材料的逻辑一致性。

具体应关注如下问题:

(一)高新领域是否有变化

《办法》第十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产品(服务)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即一、电子信息技术;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三、航空航天技术;四、新材料技术;五、高技术服务业;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七、资源与环境技术;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参加2014年度高新再次认定的企业成立时间最少在7年以上,部分企业发生了业务转型或主、副业结构调整,此类变化往往会导致企业高新领域发生变化甚至不再符合《办法》规定的高新八大领域要求。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九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明税建议参加明年再次认定的企业,准确核算企业主营产品的收入比例,确定主营产品领域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是否满足《办法》规定的领域要求。如有变化应及时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

(二)研发项目的合理规划

研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活动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在目前的高新管理条件下,企业应尽可能保持每年不低于四项新开展的研发项目。

根据《办法》与《指引》的要求,研发开发活动必须要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企业可通过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委托知名研发机构研发等方式,确保研发活动的先进性。

研发项目的规划是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归集、项目资料整理的基础,建议企业在2013年年底之前对本企业近三年开展的研发活动进行梳理规划,初步整理相关的项目资料。

(三)研发费用的规范化处理

1、研发费用核算体系的建立

根据《办法》,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应当单独归集。但现实中,由于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限制,极少有企业能够达到上述要求。大部分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通过临时拼凑、分拆的方式整理出一定数量的研发项目后,从账上(成本类)硬性分离出符合比例要求的“研发费用”,以满足达到高新企业的要求,待认定成功后,便不再对公司的研发项目做任何规划,相关研发费用也不做准确归集。等到复审时,不少企业会选择再次“突击创造”研发项目和与之相关的研发费用,而高新再次认定的审核标准更严格于初次认定或者复审,“突击创造”的方法在高新技术企业再次认定中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

刚刚过去的高新企业自查工作中,北京市监管部门要求企业建立辅助账,甚至补充建立之前年度的。在此,明税提醒明年参加高新再次认定的企业,应尽快建立规范的研发费用核算体系。

2、研发项目的规划及分项管理

建议企业提前做好研发项目的规划,年底之前归集2011-2013三年的研发费用,查漏补缺。这样不仅可以帮助企业顺利通过明年的再次认定,而且对于企业后续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大有裨益。另外,企业调整研发费用应注意与之前向政府部门申报的资料保持一致,还应该注意跨期研发费用的处理,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企业研发费用与研发项目、知识产权的关联性。

(四)注意知识产权的时效性与核心相关性

1、时效性

对于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要求,《办法》规定必须是三年之内取得的知识产权,考虑到部分知识产权取得证书的周期较长,08年以来,审查部门放宽对知识产权证书取得日期的要求,即申报当年取得证书的也予以认可。但在实践中,多地科技主管部门逐步过渡到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申报当年取得证书的知识产权将不被认可。

部分企业由于不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只做研发,并没有申报相关的知识产权;或者出于技术秘密的考量,不愿意申报知识产权,等到申报当年,但是由于时间紧迫(一般情况下发明专利取得证书时间需要2年以上,实用新型专利需要8个月–1年左右的时间,软件著作权至少需要3个月时间),部分企业选择申请软件著作权,但是忽略了研发项目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性。

2、核心相关性

所谓核心相关性,一是知识产权与研发项目有密切关联,二是知识产权与主要收入项目有密切关联,即知识产权对于收入项目具备支撑作用。

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企业持续研发形成的核心技术,需与研发项目和主要产品直接相关。如知识产权不能从名称上直接显示出与企业主要产品的相关性,可考虑准备全面、完善的知识产权相关性的说明或证明。

3、获取方式的说明

知识产权企业除了通过自主研发、自主申报可以取得之外,还可以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的方式取得。从目前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趋势来看,部分省市已经明确对独占许可方式获取的知识产权在高新认定中不再认可。虽然北京市目前并未对独占许可的认可与否做明确规定,但就未来趋势发展而言,独占许可方式存在被完全取消的可能性,所以企业在重新申报高新时不能仅仅依靠独占许可,应尽可能的获得自主的知识产权。

(五)人员变动的及时性说明

《指引》对科技人员、研发人员、职工总数的认定标准使多数企业难以达到标准,而且容易出现风险。如提出: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满183天以上的人员。职工总人数则没有工作时间要求,也没有是否全时工作的要求。

实务中,部分企业在申报高新时,只提供了员工花名册,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辅助证明资料,这类企业在08、09年度陆续通过了高新认定。2010年起,各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人员方面的审查力度,企业在再次认定时,不仅需要提供员工花名册,还需要提供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能够证明员工身份的各类资料。甚至有的审查部门要求企业后续提供了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建议企业在人事管理方面应立足全局考虑,提前规划调整,以最严格的标准准备高新资质的重新申报。同时,为确保后续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资质的维持,除了申报需要提交的资料之外,企业应该准备好人事报表、职工工资单、社保缴纳情况、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等等原始基础资料。

结语

明税律师建议参加明年高新资质再次认定的企业应以上半年结束的高新自查工作为契机,参考高新检查的重点问题,评估企业近三年的研发活动,特别是在知识产权、研发费用、成果转化等方面加强管理并提前做好规划,以便企业顺利通过明年的再次认定,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

本文来源于明税律师事务所,详情可参见:http://www.minterpku.com/publications/news/198.html ;如有疑问请联系newsletters@minterpku.com或者致电010-5900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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