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一)税前扣除类

一、拓宽了税法关于工资薪金总额的范畴,将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工资等项目纳入计提三费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打破了传统的对工资薪金总额的理解和界定,将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列入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规定对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对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对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与其他职工福利费支出合并后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

二、明确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15号公告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按比例(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三、区分并细化企业融资费的资本化支出和收益性支出

15号公告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可在5年内追补确认

15号公告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对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导致多缴的税款允许在当年应纳税款中抵扣。

五、放宽或取消电信、从事代理服务业的佣金支出扣除限额

15号公告取消了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和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取得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限额税前扣除规定,明确其可以据实税前扣除;对电信行业手续费及佣金列支标准由“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放宽为“当年收入总额5%”。无论是代理服务业还是电信行业仍需遵守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一前提。

六、延续特殊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延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对特殊行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政策,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三大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继续一律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

3.所有关联企业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按分摊协议分摊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七、延续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并划清了与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延续了财税[2009]64号文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明确了计提范围不能与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范围交叉,具体规定为:

1.可以税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不局限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还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

2.明确界定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对金融企业各项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3.规定实际发生贷款损失的税务处理方法。对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划清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与涉农和中小企业准备金的计提范围,不得重复计算。

八、证券、期货行业准备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继续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延续财税[2009]33号文对证券行业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及期货行业的期货交易所风险基金、期货结算风险基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准备金计提比例规定,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九、新增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明确了可以计提准备金支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作者:樊秀园,未名明德整理、转载,如有疑问请联系newsletters@minterpku.com或者致电0105900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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