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免征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所得税

为了推进西藏自治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大做强文化产业,西藏依托独特的文化资源优势,采取特殊扶持奖励措施,大力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去年,区国税局下发了《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有关税收优惠的通知》,日前,自治区国税局对国家及自治区涉及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汇编。鼓励文化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政府鼓励开办的文化企业免征3年所得税

对政府鼓励开办的文化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对兴办各类学校、文化培训班、学习班以及文艺团体演出、体育比赛、展览馆、博物馆等的门票收入和电影放映收入等,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所提的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而对于文化企业的界定,应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执行。其中文艺表演团体;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等都属于文化企业。

二、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最多免征所得税10年

对经国家、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被认定之日起,可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除了满足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要件之外,西藏区对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做出了具体规定,即:对企业拥有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企业总产值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要求比例的,仅对该产品免税。

对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项政策鲜明体现了在税收政策上支持文化企业研发、创新的原则,鼓励文化企业技术创新。

三、支持文化公益性事业发展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根据规定,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纳税人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等。而且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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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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